? 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萬振東在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作關于《青島市供熱條例 (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根據市人大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修改意見,修訂草案中提出,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保障供熱,在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供熱期限開始兩個月前,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熱手續,并一次性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
發展城鎮及農村供熱
萬振東說,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對城鄉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供熱提出了原則性要求,但缺乏具體規定,建議增加相關內容。對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認為,目前農村社區供熱方式、實行集中供熱的條件和基礎(包括農村社區住房建設標準、供暖設施建設資金籌集、農村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等與城市有較大差異,不能簡單適用城市集中供熱的模式,需要系統研究提出對策,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但農村居民提高生活質量、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的權利應當得到保障,為此,建議授權政府制定具體辦法。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十條修改為:“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供熱熱源的供給情況和供熱需求,因地制宜,發展城鎮和農村社區供熱。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利用新能源供熱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在供熱專業規劃中明確利用新能源供熱的區域,以從源頭上推動新能源供熱。同時,城建環資委員會提出,供熱管理部門根據供熱專業規劃確定供熱范圍時應考慮新能源利用方式,并鼓勵新能源供熱企業的發展,防止供熱單位因壟斷地位阻礙新能源的利用。
根據這些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中相關條款修改為:“編制供熱專業規劃,應當體現城鄉統籌、節能減排、科學配置熱源的要求,明確利用工業余熱和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供熱的發展目標、發展區域。”同時,將修訂草案第十一條修改為:“供熱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業規劃確定供熱范圍和供熱方式。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熱管理部門確定的供熱范圍和供熱方式發展用戶、提供熱源。供熱單位供熱范圍內的熱負荷與其供熱能力不相適應時,供熱管理部門可以調整其供熱范圍。在供熱專業規劃確定的工業余熱和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供熱發展區域內,供熱單位因條件限制不能采用規劃確定的供熱方式供熱的,供熱管理部門應當調整其供熱范圍或者依法確定新的供熱單位。”
開發商應預交相關熱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城建環資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中關于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一次性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的規定,是否合理,建議進一步研究。針對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認真調查和研究。根據國家有關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強制性規范,采暖系統安裝完畢后,應在采暖期內與熱源進行聯合試運轉和調試。開發建設單位一次性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與其承擔的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相對應,有助于檢驗供熱設施質量以及保障入住用戶的采暖需求。
萬振東介紹說,天津、沈陽、遼寧、黑龍江等地的法規也就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不得辦理停熱作了規定,并已執行多年。但開發建設單位預交的熱費應當限于基本熱費。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合并,修改為:“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保障供熱,在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供熱期限開始兩個月前,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熱手續,并一次性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開發建設單位采取其他措施滿足入住用戶采暖要求并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暫停供熱。暫停供熱期間不計入保修期。”同時,相關條款還提出,新建住宅供熱的,居民用戶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用熱開戶并承擔熱費。尚未售出或者未辦理用熱開戶的新建住宅,按照基本熱價核算收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記者 于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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