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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呼格案、念斌案后,又一起冤案再審被糾正。5月29日上午,福建高院公開宣判陳夏影無罪,黃興、林立峰二人僅犯非法拘禁罪,不犯綁架罪。陳夏影、黃興獲釋,林立峰已于七年前含冤病亡于獄中。(5月29日《法制晚報》) 1996年4月,福建省福清市發生一起綁架殺人案,公安機關當時只用了13天時間便予告破,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青年被認定為嫌疑人,偵辦人員為此風光了好一陣子。1998年11月,福州中院一審以綁架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判黃興、林立峰死緩,以綁架罪判處陳夏影無期徒刑。如今,當年的“綁架殺人犯”被當庭宣判無罪釋放,那些曾經的論功行賞成了抹不去的恥辱!
一審判決后,三名被告人不服上訴至福建高院,該院曾兩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該案發回福州中院重審。2006年,福建高院第三次作出終審裁定,維持福州中院判決:黃興、林立峰判處死緩,陳夏影無期徒刑。今年5月11日,案件再審,檢方當庭表示,認定原審被告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構成綁架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從已知的報道看,19年前的這起“4.26”福清綁架殺人案,并不存在任何見不得人的背景和幕后故事。倘若想當然的臆測,最多也不過就是公檢相互助力,一門心思想把案子辦了,給社會一個交代。后怕的是,如果法院也與公檢“聯動”,由不得三青年一次次上訴,只怕他們中有人早就成了冤死的鬼。
一件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綁架殺人案”,作為公訴人的檢方居然反復提起訴訟,并在19年后終于有了清醒認識,當庭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值得追問的是,19年間,是在堅守法律的正義,還是固執己見,捍衛權威?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其實,再規范、完善的法也是由人來執行的。所以,我們現在強調依法治國,除了不斷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更要絲毫不放松法治工作隊伍的建設,努力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如果有人假借法律名義,執法理念如同墻頭的草,看天時望氣候地隨風倒,那就是老百姓的劫難。“4.26”福清綁架殺人案19年間的糾結,或許就是鮮明的例證。好在時隔19年,陳夏影、黃興“好歹還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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