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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啟巍向記者展示他當年辦理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這是他老個體“的哥”的身份證明。
說起七年之癢,人們常常想到婚姻危機,老孫的七年之癢卻是兩份七年“未真正履行”的勝訴判決。章丘“的哥”孫啟巍等人向本報反映,十幾年前,他們是開出租車的老個體,后來在章丘市交通局的要求之下,掛靠到出租車公司,但事實上仍以個體身份營運,沒有“份子錢”。可是,2007年其營運手續到期后,再向章丘市交通局申請延續時卻被拒。為此,他將章丘市交通局告上法庭,要求延期營運手續。章丘市人民法院2008年兩次判決他勝訴,而章丘市交通局仍未受理其延期申請。
強制掛靠
掛靠兩年后,被偷偷換公司 孫啟巍說,自己曾是一名章丘市出租車個體業戶,早在2002年4月28日,他就已入行,辦下出租車營運手續。那時章丘所有的出租車都是個體,自己買車,除了固定的客運基金和座位費等少許費用外,自負盈虧,沒有份子錢。但2005年前后,章丘市交通局要求,所有出租車必須掛靠到公司,不掛靠就無法年審。對方還口頭承諾,掛靠不會增加車主費用,也不會影響車輛更新。孫啟巍回憶,隨后他的出租車被掛靠到了章丘宏運公司,當時有一些比他入行晚一些的個體出租車主每月需要向掛靠公司交100元管理費,而像他這樣的老車主則未交過任何費用。
2007年4月, 孫啟巍在《道路運輸證》年審時發現,他的車又被掛靠到了章丘市明眾交運有限責任公司。由于這種掛靠模式形式大于實質,他并未太當回事。彼時,他最關心的是自己的出租車營運手續將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 他要趕在到期之前,向章丘市交通局申請辦理延期營運手續,以便更新車輛,繼續經營。隨后,他于2007年4月和12月多次提出申請。然而,接下來發生的事情讓他大吃一驚:“章丘市交通局不給辦手續了,要把我們這些老個體踢出局。之前說好的掛靠不影響更新車輛, 難道都是騙人的?”孫啟巍回憶,當時章丘市交通局出租辦給出的答復是,不再受理個人申請,不再給個體辦證。
一審勝訴
被告被責令處理延期申請 2008年1月,孫啟巍將章丘市交通局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履行法定職責,為自己辦理延期營運手續,更新車輛,繼續經營。
被告章丘市交通局辯稱,根據《章丘市客運出租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客運出租車實行總量控制、逐年淘汰制度,實行資產公司化、經營集約化、規模經營、統一管理。經審查,原告屬于個體經營,根據出租車市場發展規劃,按照運力運量相平衡的原則,我市近期不再考慮更新或新增出租車運力,其申請不符合《章丘市客運出租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和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也不符合有關部門對出租車的管理規定,為此我局對孫啟巍作出不予受理個體辦理出租汽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申請的答復。章丘市交通局還稱,根據濟運管(2003)24號文件《關于加快縣區出租客運業公司化、集約化、規范化發展的意見》要求,自2004年6月30日起不再報批個體出租車經營手續。
孫啟巍則認為,總量控制是針對新的市場準入,而他們這些老個體屬于原有運力,并非新增的運力,當時外地的普遍做法是,原有的個體只要符合許可條件,就可以繼續經營,但是不再審批新的個體。
2008年3月18日,一審判決出爐。章丘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作為章丘市人民政府管理出租汽車行業的職能部門,對進入本市出租汽車行業市場負有審批職責,原告孫啟巍向被告提出履行辦理審批從事出租汽車行業所需的許可證,更換車輛、繼續經營的申請,并無不當。章丘市出租辦作為被告的內設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原告進行答復,退回原告的申請,顯然不當。原告主張,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章丘市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責令被告章丘市交通局在20日內對原告孫啟巍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出租車營運手續的申請作出處理。
“這個處理等于沒處理” 孫啟巍至今難以忘卻,拿到勝訴的判決書時,自己是多么興奮。然而,興奮了沒多久,接著就被潑了一盆冷水。法院作出判決后,敗訴的章丘市交通局履行判決的方式是,不再以出租辦的名義,而是以交通局的名義重新對孫啟巍作了一份答復。而答復的內容跟在法庭上的答辯如出一轍,羅列了各種法規,退回孫啟巍的申請。
“這個判決等于沒有執行,這個處理等于沒處理,這個答復等于沒答復。”孫啟巍用一串排比來形容當時的失望至極。2008年6月25日,他再次把章丘市交通局告上法庭。2008年9月9日,孫啟巍再次拿到勝訴的判決書。章丘市人民法院認為,孫啟巍并未打破運力與運量相平衡的原則,被告所提的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個體出租車經營許可沒有限制性條款。章丘市交通局一審后再次作出的答復,適用法律不當,使用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時沒有適用到具體的條款,原告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如此答復
不管法院支持,交通局只認“判決如下” 有一審判決執行的教訓,這一次拿到勝訴的判決后,孫啟巍并沒有多么興奮。因為章丘市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是:撤銷被告章丘交通局一審判決后對原告作出的答復;責令被告20日內重新答復。
一看到“答復”二字,孫啟巍就有點失落,他擔心章丘市交通局還會繼續用原來的答復敷衍了事。于是,他再次上訴到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章丘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同時直接對上訴人營運手續延續申請的合法性作出認定。不過,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章丘市人民法院的判決,實際上也就是維持了孫啟巍勝訴的判決。
然而,對孫啟巍來講,這次維持原判等于宣告了他的前兩次勝訴其實是“敗了的勝訴”,因為“章丘市交通局的履行仍將會等于不履行”。2009年2月10日,章丘市交通局再次以上次的理由不受理其續期申請。26日,記者到章丘市交通局核實情況時,接受采訪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已經重新作出答復,也就已經履行了判決。原告所說的不履行,只是他的一個想法。事實是,交通局已經履行了。
對于二審判決書中“原告主張,本院予以支持”的表述,該工作人員認為,單位只認“判決如下”后面的內容,這才是判決結果,后面說的是撤銷答復,重新作出答復,并沒有原告所期望的責令交通局為其延期營運手續。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