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鞏先生長期與家中失去聯系,妻子訴至法院,最終一年后鞏先生被宣告死亡,待鞏先生回來時,發現自己已經“死亡”,戶口也已經被注銷,遂向法院申請撤銷了原先的死亡判決,然而在申請公租房時卻遇到了麻煩。5月22日,鞏先生告訴記者,在他看來,被宣判死亡后,他與妻子間的婚姻關系已經結束,然而房管部門卻需要一份婚姻關系證明,證明其已經離婚。
“死而復生”,找回戶口 22日下午,已經73歲的鞏先生帶著兩份判決書來到了報社,講述了他奇特的經歷。鞏先生稱,1968年,在女兒僅7個月大早產出生后,妻子便病重住院長達9年,最終在醫院里病逝。上世紀八十年代,在別人的介紹下,他第二次結婚,但是因為子女的問題,雙方一直存在著隔閡,1992年女兒出嫁時,這一矛盾終于爆發,他選擇了離家出走,期間他曾提出過離婚申請,但對方并不同意,于是他就前往濟南打工去了。
鞏先生稱,2008年,他回到青島準備更換二代身份證,這才得知他已經“死亡”了,到派出所詳細一查,原來妻子在2003年到市北法院申請,經過了一年的公示之后,市北法院于2004年1月30日宣告他已經死亡。于是鞏先生立即向法院提出申請,2008年10月29日,市北法院再次做出判決,撤銷了此前曾宣告他死亡的判決書,鞏先生也順利“死而復生”。然而在落戶時,又遇到了麻煩,鞏先生稱女方當時已經找到了意中人,但是兩人并沒有結婚登記,因此不同意他的戶口落回原籍,折騰一年多后,鞏先生才將戶口落在了汝陽路女兒的家中。
申請公租房遇難題 鞏先生稱,女方已經找到了對象,他本人無意再婚,就想一人過下去,后來在女兒的要求下,他住到了女兒家中,但女兒家只是一個小套二的房子,面積不大,他只好在陽臺上搭了張床,這一過就是七八年的時間。
“孩子慢慢長大,這房子也是越來越不夠用,我就尋思著搬出去,后來有人告訴我,我可以申請一下公租房。”鞏先生稱,他在向洛陽路街道辦索取了申請公租房的表格之后,就回去準備申請公租房的材料,其中有一項要求是提供婚姻狀況證明。“當時我就想,先前法院都判決我已經死亡了,那么我們之間的婚姻關系也就結束了,我現在應該是離婚的狀態,后來我就去市北區婚姻登記處,他們給我出具了一份從2004年至今我沒有再結婚的證明,我想著這應該就夠了。”鞏先生稱,等他把材料都準備好交到洛陽路街道辦,街道辦也將材料遞交到了審批公租房的主管部門,可最終等來的答復卻是,“必須要我出一份離婚證明。”
判決書無法證明離婚 記者就此聯系到了市北區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我國執行的政策是結婚必須要在婚姻登記部門登記,離婚卻有兩種渠道,一種是在婚姻登記部門協議離婚,另外一種則是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后一種狀況婚姻登記部門并不掌握。“我們查看了鞏先生帶來的兩份法院判決書,我們所能做的就是,只能給他出具一份2004年至今,他并未在我們這里結婚登記的婚姻狀況記錄證明,我們并不掌握他是否已經離婚。”
對于此事,記者也聯系到了負責給鞏先生進行公租房審批的市北房管二處,該處住保中心的李科長表示,公租房的申請必須以家庭為單位,鞏先生要么出具已婚證明,要么就得提供離婚或者喪偶證明,但現實的情況卻是,他并沒有真正死亡,人還活著,我們在查閱了相關資料后認為,鞏先生在法律意義上并沒有離婚,雖然有法院的兩份判決書,但判決書上卻并未提到離婚的事情,因此無法認可他已經離婚。
關鍵看女方是否再婚 那么鞏先生是否像市北房管二處負責人所稱的那樣他是已婚狀態呢?記者就此聯系到了市北法院,工作人員表示,2004年法院出具宣告鞏先生死亡的判決書后,他的妻子正是拿著此份判決書到派出所將其婚姻狀態改成了“喪偶”,此時女方完全可以再結婚登記。而2008年第二份判決書出具之后,鞏先生的婚姻狀況要視女方是否再次結婚登記為準進行判斷,“如果女方已經結婚登記,那么他們兩人之間的婚姻關系便會自動解除,如果女方并未結婚登記,那么二人的婚姻關系便會自動恢復,也就是說,現在鞏先生依然是已婚狀態,至于該如何拿到離婚證明,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
記者將此消息告知鞏先生后,他告訴記者,真沒想到這么多年來依然還保留著這份婚姻關系,但他本人對這層關系早已經失去信心,只是想早日離婚,近期他將盡快前往法院處理此事。
記者 林剛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