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島城公布4月份的樓市成交數(shù)據(jù),受“3·30”新政的利好影響,成交量又開始上升。樓市回暖的同時,因房屋合同引發(fā)的糾紛也開始增加。記者從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除了傳統(tǒng)上因價格變化而引發(fā)的房屋合同糾紛,近年來一些房屋買賣糾紛與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逐漸增多。因此,法院也提醒廣大購房者,購買房屋之前,一定要看好房產(chǎn)證件,盡快辦理過戶手續(xù),以免發(fā)生糾紛。
特點 “民間借貸”惹禍增多 記者從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數(shù)量直接受房地產(chǎn)市場的影響,近兩年樓市成交量較為平穩(wěn),有關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并未明顯增多。2014年,該院共接到二手房合同糾紛案350件,2015年截止到現(xiàn)在,共接到135件,跟去年同期相比,變化不大,而2015年樓市新政出臺后還未快速反應到二手房市場中。
市中院民一庭法官孫琦說,房產(chǎn)漲價或跌價后賣方或買方反悔;一房有兩個或者多個共有人,以其中有人不知情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以及房屋在出賣前就被抵押等問題引發(fā)糾紛比較常見。
在農(nóng)村方面,一些人將宅基地及房屋賣掉交付使用多年之后,遇到拆遷有補償賣方反悔,從而引發(fā)糾紛的亦為數(shù)不少。
另外,中介人員素質不一,在辦理手續(xù)時出現(xiàn)問題,甚至合同約定內容與三方談判時表達的意思不一致,導致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內容產(chǎn)生爭議,從而引發(fā)訴訟。
孫琦說,近年來,表面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實為民間借貸糾紛的情況越來越常見。一些人通過簽訂虛假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來擔保民間借貸,雙方同時簽訂借款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在逾期不能償還本金及利息的情況下,出借人就起訴要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雙方訴訟至法院。
“這種情況下,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并不是房屋買賣,而是對借貸關系設定的擔保。”孫琦說,因此,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過程中,針對具體案情會慎重處理。
提醒 買房之前記住三招 李滄法院民五庭庭長李寧每年要審理大量涉及二手房交易的案件,在她看來,要避免買房后發(fā)生糾紛,或是發(fā)生糾紛時有理說不清,將所有細節(jié)和約定都寫進房屋買賣合同是非常關鍵的。
“盡可能避免口頭約定,有的買賣雙方是朋友或是通過熟人介紹交易的,一些口頭約定如果有一方未履行,發(fā)生糾紛后很難拿出有力證據(jù)。”李寧介紹。
不同于新房,二手房作為個人資產(chǎn),與房主所處的狀態(tài)有非常大的關系,因此在購買二手房時,市民要多加留心,注意了解要購買的房子是否存在糾紛、抵押等情況,如果是通過中介購買,可由中介到相關部門查詢房產(chǎn)是否抵押、是否有共有權利人等情況,并且一定要實地看房,查看房主以及房子的相關證件、手續(xù)等。“通過鄰居、物業(yè)、相關職能部門查詢等多方面,盡可能了解房主的狀態(tài),比如是否有債務糾紛,或是有正在進行的債務官司等,以防購買了可能會涉及經(jīng)濟糾紛的房子,更要防范這種情況下房主先收取定金或是低價拋售后,不過戶而攜款開溜的情況。”李寧說。
李寧還提醒,買二手房時也盡可能地了解一下房主婚姻狀況,如果夫妻正處于準備離婚、分居狀態(tài)下就要注意了,防止一方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房子私自出售,“此前就有一個案例,夫妻當時處于分居期,男方私自將房子以低價出售給他人后攜款不知去向,其妻子發(fā)現(xiàn)后將購房者起訴至法院,最終法院依法判令購房合同無效。”
此外,購房時一定不要貪圖便宜,如果房子價格明顯低于其市場價時,就要留心是否存在問題。
延伸 “兇宅”解約得看具體情況 二手房自然是有人住過的,但是在之前的使用過程中發(fā)生了問題,比如房主或居住者因意外情況而在家中離世,有市民認為這種房子是“兇宅”,盡管從科學角度來說這一說法并不成立,但也是一種確實存在的弊端。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了“兇宅”,或者原房主隱瞞了房子的一些問題,那么購房者能否通過起訴來解除購房合同?
李寧介紹,此前外地就真實發(fā)生了一起這樣的案件,該地一所別墅發(fā)生意外,一人在別墅中身亡,這套房子就一直未能賣出去,后來房主以大約市場價30% 的價格對外出售,當?shù)厝死钅吃谥榈那闆r下將別墅買走后,又以市場價賣給了一名外地人徐某。新房主在入住后,從鄰居處得知真相,將對方告上法庭,要求退房退款,最終當?shù)胤ㄔ簩徖碚J為,李某買房、賣房過程中有故意隱瞞事實、惡意賺取巨大差價的行為,最終判令解除購房合同。
李寧分析,在此類案件中,對能否解除合同無法一概而論,重點還是根據(jù)案件的證據(jù)基礎來進行衡量,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特別是買賣雙方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比如故意低價出售或低價購買,但至少有一點是,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購買后,又以“兇宅”等為由要求解除合同,除非有強有力的證據(jù),否則很難站得住腳。
案例一
房屋貸款沒還清要求過戶遭敗訴 因生意缺少周轉資金,邵某先后向朋友張某借款277萬元。后來,邵某想將其位于市南區(qū)旌德路的一處房屋出售給張某,再借一筆錢。2012年12月1日,兩人簽訂《房地產(chǎn)買賣契約》,房屋總價款290萬元,定金10萬元。邵某借的277萬元借款抵銷房款,其中10萬元作為定金支付。隨后,張某又將13萬元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給了邵某。
在此期間,張某住進購買的房屋中,并一直催促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多次催促無效之后,將邵某告上法庭。2014年1月15日,市南法院審理查明,邵某購買涉案房屋時,將涉案房屋抵押給工商銀行,用于貸款200萬元。后來由于生意失敗,邵某已經(jīng)沒有錢償還房屋貸款,無力解除房屋抵押。
最終,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上存有抵押權,且邵某已明確表示無法解押,張某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的訴訟請求,在事實上無法繼續(xù)履行,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二
買房沒見著房主住了三年遭解約 2007年11月26日,市南區(qū)的市民王某看中了觀海一路上的一處房屋,在中介的介紹下簽訂了購房合同。不過,簽訂合同的是房屋所有人的親戚王某某。真正的房主魏徐某,時年15歲。因為是未成年人,沒有辦法過戶。王某稱,他當時看到賣房者有孩子父母的授權委托書,所以就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等魏徐某年滿十八周歲時,再辦理過戶。
在這三年間,房地產(chǎn)價格飛速上升。2010年,合同到期后,王某想辦理過戶手續(xù)但被拒絕。在法庭上,當時簽訂房屋合同的王某某辯稱,他只是房屋買賣的中間人,賣房時房主本人和監(jiān)護人都不知情,也沒有簽訂過委托書。王某提交了一份《委托授權書》的復印件,但被告不予認可。
最后,市南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因此,認定當時簽訂的購房合同對被告魏徐某不發(fā)生效力,不予支持辦理過戶的訴求。
案例三
相信別人有門道委托買房惹糾紛 2010年,市南區(qū)的高某聽說妻子的朋友曹某母親有職務上的便利,可以從某房地產(chǎn)公司低價購房。隨后,高某先后向曹某的卡內打入了28萬余元,委托曹某幫他買房。后高某查實曹某的母親早已退休,根本無法履行購房承諾。
2013年11月21日,高某向市南法院提起訴訟。在審理中,曹某辯稱因買不到房屋,他同意還款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但高某的小舅子史某要求的賠償數(shù)額太大,一直未能協(xié)商一致。
最終,法院判決曹某敗訴,賠償原告高某28萬余元。記者 孫桂東
(來源:半島網(wǎng)-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