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給去世23年的婆婆開死亡證明,年近七旬的沈陽市民何荔枝從2014年10月開始,跑了7個月7個單位也沒辦妥。經媒體曝光后,相關部門“特事特辦”,何荔枝近日終于拿到了這份死亡證明。記者調查發現,現實生活中有些證明是法律法規要求必須有的,但由于各種原因,群眾辦理起來經常“抓瞎”。
年近七旬的沈陽市民何荔枝,因為房屋繼承,需要一份23年前去世的公婆的死亡證明,走上了長達7個月的“辦證之旅”。
何荔枝來到沈陽市皇姑區公證處,工作人員說,房子過戶的辦理需要何荔枝提供老伴的死亡證明、老伴父母的死亡證明、單位職工登記表、結婚證原件、子女放棄繼承房產等相關材料。其他的都還好辦,就是開老伴母親的死亡證明讓何荔枝飽受折騰。
何荔枝說,她的公婆是1992年去世的,時間已久。她先找到了公婆生前的戶口所在地沈陽市和平區西塔派出所及當地的社區警務大隊,均沒有查到死亡證明。警方說,根據規定派出所只保留近20年的居民死亡證明。
除了派出所,還有哪里可能有死亡證明呢?何荔枝找到了死亡證明的出具單位—— 公婆去世時的醫院。可醫院如今已經不在了。
那么殯儀館會不會有呢?何荔枝有些跑不動了:“我打電話給沈陽市殯儀館,得到的答復是殯儀館只保存15年的火化存根。”
變更房產證確實需要死亡23年的公婆的死亡證明嗎?這是不是工作人員故意刁難?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曉兵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公證處出具的是繼承公證用來證明繼承人是誰,因此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材料都不能少。而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何荔枝想要繼承丈夫的房產,必須出具丈夫父母的死亡證明。
據了解,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證明作為重要前置條件,是維護權益、主張利益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據。但由于時間久遠、不可抗因素出現以及一些個人原因,有些證明獲取存在很多現實障礙。
一邊是法律規定必須執行,一邊是辦點事跑斷腿也難以“自證其明”,“證明窘境”既增加行政管理成本,也增加了老百姓的“辦事成本”。
記者調查,造成“證明難”一個重要原因是部門之間信息交流共享壁壘重重,為了辦一個證明,需要辦更多證明。此外,我國的檔案保存制度也亟待完善。
北京市委講師團顧問劉景山表示,根治“證明困境”,要繼續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把老百姓從證明中解放出來也是保障民生。
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