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魯晚報濟南5月5日訊(見習記者 周國芳)近日,省人社廳印發《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其中提出了舉報“騙保”行為獎勵辦法,對舉報人的獎勵金額按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金額的1%予以獎勵,最多不超過5000元。對舉報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會保險基金超過50萬的,對舉報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發獎金,最多不超過10000元。“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辦法明確規定了舉報范圍,具體包括:單位采取涂改、偽造、藏匿、變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方式,瞞報、少報參保人數和繳費工資基數,少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偽造、變造材料,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單位協同個人、其它機構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單位通過其它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個人偽造、變造材料,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個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會保險證明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個人協同他人、單位或其它機構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弄虛作假辦理勞動能力鑒定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其他違反規定,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對于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也做出了相關規定,明確嚴禁這些違法違規行為:將非參保人員的醫藥費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采用串換項目等方式,將非社會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將交通肇事、醫療事故等發生的不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違反規定提高收費標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等不合理增加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分解收費、多計多收醫藥費用,偽造病歷、處方,掛床住院虛計費用等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采用刷卡退付現金等手段,套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其他違反規定,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嚴格執行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政策規定,違規降低繳費比例、減免社會保險費,或與繳費單位串通,以虛假資料逃繳、少繳社會保險費,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流失等行為,也可進行舉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