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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4日公布并實施《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體現“級別越高、位置越重要、權力越大,管理規定要越嚴”的原則,著力于制度的“可執行、可操作、可檢查、可問責”。
規定明確,上海的省部級領導干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上海經商辦企業;上海市級領導干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上海市委副秘書長,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紀委、市委各部門正局職,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職,區縣黨政正職,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市管正職等崗位領導干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上海市高級法院及中級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市檢察院及檢察分院,市公安局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上海國有企業中的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職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人員任職企業及關聯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此外,其他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規定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要求,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向組織作專項報告,填寫《市管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表》,并附企業年度報告等相關材料。規定明確了“一方退出”機制,也就是說,對于有違規定所列情形的領導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動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由領導干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
對干部群眾舉報的有關線索,由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依紀依法進行核查。此外,對不如實報告或者未及時糾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領導干部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據新華社
■解讀
細節決定成敗,拒絕“牛欄關貓” 作為貫徹中央全面從嚴治黨戰略的一個實際步驟,作為貫徹中央規定抓落實、見實效的一個實際行動,上海為何在全國率先制訂并實施上述規定?規定的擬訂如何確保可執行、可操作,又有哪些特點?日前,上海市委副書記應勇,上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姜平一一作了解讀。
現實警示:“一家兩制”易發官商勾結。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腐敗案件,其中存在通過領導干部配偶和子女等經商辦企業,制造尋租空間、進行利益輸送、貪贓枉法等問題的,占了相當大的分量。類似的問題,上海也有所發現。
抓“關鍵少數”:權力越大,管理越嚴。上海市委認為,重要干部要重點管理。領導干部級別越高、位置越重要、權力越大,管理越要嚴格。從規定內容看,對省部級領導干部要求嚴于正局職領導干部;對正局職領導干部要求嚴于副局職領導干部;對公權力比較集中的市公檢法領導班子成員要求嚴于其他單位領導干部。
堵住“蟻穴”,重在落實到位。對于領導干部親屬經商辦企業問題,中央早有規定。“上海的規定不是‘另起爐灶’,是與中央有關規定、國家法律基本要求相一致的,是將已有的規定抓落實到位。”應勇說,上海的這個規定一方面是堅持和重申中央有關規定,同時結合上海的實際進一步加以細化和完善,通過嚴格規范、嚴格要求、嚴格實施,切實抓好中央有關要求在上海的落實落地。
可執行、可操作,杜絕“牛欄關貓”。細節決定成敗,制度不能“牛欄關貓”。為了確保制度有效管用,上海在規定的可執行、可操作上下了很多“細功夫”:一是把經商辦企業與一般從業行為區別開來。二是明確了予以規范的領導干部范圍。三是對領導干部的配偶,與子女及其配偶的嚴格管理有所區別。
可檢查、可問責,形成制度“閉環”。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必須有相應的督查問責機制。規定明確,存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要向組織作專項報告,并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進行明示。上海市有關部門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進行專項核實,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經商辦企業情況領導干部按每年20%的比例進行抽查,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漏報、瞞報。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