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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完中國人壽青島分公司的活動后,保單變了樣
信網5月4日訊 “我去參加中國人壽青島分公司的積分活動,活動結束后,他們卻把我的保單撕毀,拿走了保險協議,沒有保險協議,約定的理賠數額還能保證嗎?”近日,市民陳女士向信網(熱線0532-80889431)這一情況。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方面的人士稱,用戶的真實協議公司已經入庫,只要有合同,有保險正本,有身份證就沒問題。
業務員再三邀請參加活動
市民陳女士分別于1997年1月和1998年4月在中保人壽保險(現中國人壽保險)青島分公司為自己和家人購買了“為了明天”和“一生平安”共4份保險,交費至今已19年。交費明細和發票等資料都整理在一起,不曾有丟失。
2015年2月6日,中國人壽青島分公司的業務員再三邀請陳女士參加一個積分活動,不好意思拒絕的陳女士就答應參加了。業務員再三叮囑陳女士,活動要求投保人必須攜帶本人的身份證和保單才能參加。
2月6日下午到達活動現場,工作人員要求陳女士將身份證和保單都留在柜臺,才能進入活動會議室。“當時我很疑惑,為什么參加活動還必須得把身份證和保單留下,但是出于對中國人壽的信任,也就沒有多想。”
陳女士告訴信網:“十幾年來,我一直把保單放在家里,那兩個小時讓我非常不放心。”
活動結束后,因時間已晚,陳女士匆匆離開現場。回家以后,她越想越不對勁,又查看一遍保單,這一看把陳女士嚇了一跳。保單正本上面有好多漿糊,原本按年序貼好的發票也全被弄亂了,其中保險賠償協議不翼而飛!
沒有賠償條款 理賠額度如何保證
那么沒有了賠償條款,以后的保險收益如何保證?
據陳女士介紹,當初她辦理保險業務時,業務員介紹收益情況是由兩部分組成的。
一部分同現在的中國人壽“為了明天”業務所列舉的情況相同:投保后,每滿3周年返還基本保金的10%,另在有效期內出現被保人身故的,或者出現協議中所規定的重度身體殘疾等情況的,可依照合同進行申請,按照保險金額額度或協議規定進行賠付。
另一部分的收益是依據當時的銀行利息13.8%所定的,保險金額每年產生8.8%的利息。陳女士向信網展示了中國人壽《“為了明天”終身保險條款》,其中第六條規定:每年在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的5%增加保險金額。
陳女士說,按照當時保險公司業務員許諾的8.8%的利息,每年除了這5%的遞增外,還會產生部分的剩余,連年累計起來,應該都是她的收益,最后都應該返還。
《賠償條款》里明文規定了以后的收益有兩部分,除了每年的返還外,還有保險公司的給付部分,但現在保險公司把賠償協議拿走了,萬一到時候不承認怎么辦?陳女士的理賠額度該如何保證?這也正是她所擔心的。
新的保險條款與原來出入很大
為尋找答案,2月9日,陳女士與女兒一起來到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李滄支公司,要求把保單恢復原樣,并給出合理的解釋。雙方多次交涉后,中國人壽方面不承認撕毀保單,至于賠償協議,他們表示可能是陳女士弄丟了。
最終,一位負責人表示一周之內,給她重新打印一份投保證明,于是陳女士便回家等通知了。
2月17日,保險公司送來投保證明,陳女士卻發現這份投保證明沒有任何公章,并且打印時間是在2月11日。
另外,中國人壽送給陳女士的新保險條款與原來的保險條款出入很大,如“為了明天”的保險責任第六條,新送給陳女士的條款上寫道:“每年在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的5%增加保險金額。”而原條款中則說:“保險金額由投保人確定。投保人確定的保險金額應征得被保險人同意。每年在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的5%增加保險金額。”
再如第十三條,新送給陳女士的保險協議上寫道:“保險費交費方式分為一次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限為生效日每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交費方式。”而原條款中則說:“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交費期間為二十年,保險費交納標準按本條款《保險費率表》。根據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和保險單所列明的保險金額確定。”諸如這樣的不同之處還有很多。可以斷定與97版的為了明天保險條款不是同一條款。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的一名大堂業務經理稱:“用戶的真實協議公司已經入庫,其他的賠償協議沒有用,只要有合同,有保險正本,有身份證,是一樣的。”對于李滄支公司為什么會撕毀陳女士保單一事,該經理表示:“會再聯系協調。”
賠償協議的保留與否不影響收益
中國人壽青島分公司工作人員李女士告訴信網,因為事件是發生在李滄支公司的,具體情況他們也不清楚,同李滄分公司進行核實后,他們認為工作人員并沒有撕毀陳女士的保單,可能是客戶個人行為或者其他人員所為。
對于陳女士的賠償協議丟失問題,李女士解釋道:“因為客戶的賠償協議沒有復印件可以提供,公司也未見到過陳女士手中的保單,所以無法進行直接恢復,但是,經公司查詢,賠償協議的保留與否不影響陳女士日后的保險收益情況。”
李女士也提出了事件的解決辦法,他們會盡量聯系與陳女士同時期參與同險種的其他客戶,用客戶手中的保單與陳女士的作對比,若發現確實有所缺失,將按原保單內容進行重新打印給陳女士。同時,李女士也表示公司愿意與陳女士繼續溝通,以更好解決問題。
到底是誰動了陳女士的保單并拿走了賠償協議,中國人壽青島分公司的一位主管表示:“我們也查過了,確實沒人動保單,也沒有拿走過賠償協議。”
對于陳女士要求從已入庫的保單存根中重新調取記錄,打印新的保單,這位主管表示:“沒有辦法調取。”至于原因她并沒有說明。陳女士對信網表示:“我現在就擔心他們把我的保單存根也改了。”
這位主管對信網表示:“即使沒有賠償條款,也不影響陳女士的收益。”但是對于為什么參加活動必須要帶著原始保單,徐主管表示:“是當時公司規定的,需要顧客的保單號進行積分。”
對于此事,信網將繼續跟蹤報道。
文/圖 信報全媒體記者 杜杲燃
[編輯: 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