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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左到右依次為王福東、劉俊、孫永貴、耿尊超
半島都市報4月29日訊(記者 李保光 通訊員 安誠 時滿鑫) 4月29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社會關注的青島盛世順馳投資董事長王福東等人非法集資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其中,被告人王福東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人王福東成立青島盛世順馳投資抵押房產顧問有限公司(簡稱順馳公司),由王福東任董事長,股東有王福東、孫永貴。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間,被告人王福東以順馳公司投資某盛世桃園新農村改造項目需要資金為由,以民間借貸、抵押借款等多種方式,向石某某、劉某等300余名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共計2億余元。所集資金除2010萬余元用于投資某盛世桃園新農村改造項目外,其余用于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對外放貸、購買房產、土地、車輛及被告人王福東、劉俊平時花銷揮霍,致使受害人1.56億余元資金不能償還。
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王福東將某盛世桃園新農村改造項目轉讓與隋某某。被告人劉俊、孫永貴、耿尊超明知順馳公司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向社會公開吸收存款業務,仍與被告人王福東共同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被告人劉俊于2010年10月份進入順馳公司工作,以順馳公司總經理身份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68億元。被告人孫永貴于2008年7月進入順馳公司,共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500余萬元。被告人耿尊超于2009年底進入順馳公司工作,直接接待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00余萬元。
經審理,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福東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劉俊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以被告人孫永貴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被告人耿尊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