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張春曉
《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我省出臺的第一部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地方性法規,填補了我省在行政執法監督領域的地方立法空白。
行政執法崗位臨時工必須調離 “制定出臺這部法規歷時三年,過程比較艱難,甚至遇到一定抵觸,因為這是一部政府內部進行層級監督的法規。”全程見證法規出臺的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新聞發言人李娥說,這恰恰從側面說明了這部法規的力量——用監督“利劍”管住權力“任性”。
《條例》具體規定了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十項基本措施,主要包括:行政執法主體公告制度、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行政執法裁量基準制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等。“這些措施基本涵蓋了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完整鏈條監督。”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周立軍說。
《條例》實施后,最受關注的是“臨時工執法”問題能否根絕。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要求,行政執法機關聘用的勞動合同制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臨時借調人員以及其他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和證件管理工作,嚴格禁止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對行政執法機關聘用的勞動合同制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臨時借調人員等,不得授予其執法資格,已在行政執法崗位的必須堅決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并收回行政執法證件。”周立軍告訴記者,目前,新的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系統已經進入調試運行階段,近期即將啟用,下一步將通過網上考試系統、與編制部門核對執法人員身份等方式進一步嚴格執法人員管理。
規范裁量權
從行政處罰擴展到其他領域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其所屬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執法條款進行梳理,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行政執法裁量權予以細化、量化,制定行政執法裁量基準,并向社會公布。
“省政府2013年出臺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對有裁量幅度的處罰條款要進行細化、量化,法律規定了500到1000的處罰幅度,對于執法機關來說,應當在這個幅度內設置不同的階次,針對嚴重程度不一樣的違法行為,進行與之相匹配的處罰,而且要做到同等情況同等對待,通過規范裁量基準來實現對執法活動的監督。”省政府法制辦法制監督協調處處長孫成文介紹說。
據悉,目前全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已基本完成了行政處罰領域裁量基準的制定、公布工作。
“下一步,各級、各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將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工作理念和方法,拓展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執法領域。”周立軍說,要結合本地、本系統的實際,細化、量化相關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從源頭上減少行政執法的隨意性。
執法案卷評查是執法監督的重要措施。據了解,今年,省政府法制辦將組織全省執法案卷評查工作,抽選5-7個執法部門,由省、市、縣三級同步實施案卷評查。這項工作已經列入省委2015年度科學發展考核指標體系,力爭用5年左右的時間,把我省的行政執法案卷全部評查一遍。
同時,《條例》規定,實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定期對所屬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權和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考核。評議考核結果應當作為有關機關獎勵、懲處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據。
周立軍告訴記者,在進行評議考核時,引入了第三方評議機制,即政府可以委托具備條件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或者機構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外部評議,提高評議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為提高《條例》的可操作性,省政府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管理辦法》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計劃,爭取年內以省政府規章的形式公布實施。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