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4月23日訊(記者 李保光 通訊員 紀曉昕 時滿鑫) 在第1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到來之際,4月23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2014年市中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情況并公布2014年青島市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近年來,市中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呈現案件數量持續增加、案件類型不斷豐富,結案率、調撤率穩步上升的態勢。2014年,市中院審理知識產權一審民事案件966件,一審行政案件2件,二審刑事案件4件。其中有山東省首例3D魔幻藝術畫著作權糾紛等新類型案件,涉及“凱悅”、“倍耐力”等馳名商標保護的涉外案件,還有影響較大的刑事和行政案件,案件類型涉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等多個領域。在加強審判的同時,市中院還加大聯調聯解力度,成功調解了一批社會關注度高的知識產權案件,2014年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調撤率達到69.8%。
2014年,市中院與青島市科協簽署合作備忘錄,聘請18名有較高威望的專家成為知識產權審判特邀科技咨詢專家。
據了解,下一步,市中院還將不斷提高案件審判質量效率,重視糾紛的實質性解決,促成知識產權成果的有償利用,通過提高損害賠償數額,合理運用證據規則、臨時禁令制度,進一步加大對創新型企業的保護力度,充分發揮司法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主導作用。
案例1
國際知名酒店集團告青島同名一樓盤
【案情】凱悅國際酒店集團,是一家國際知名酒店集團,擁有“凱悅”等商標。被告青島某公司在青島市燕兒島路開發了“凱悅中心”樓盤。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以“凱悅”為其字號并使用“凱悅中心”作為樓盤名稱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凱悅”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凱悅”作為企業字號;停止在樓盤名稱、網站宣傳及其他宣傳中使用“凱悅”字樣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
【評析】本案是一起國際知名公司在青島提起的知識產權訴訟,本案的判決,清晰地厘清了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的判定標準,制止了惡意的“搭便車”行為。
案例2
商場搞3D畫展被起訴侵權
【案情】原告是“恐龍來襲”、“給長頸鹿喂食”等3D魔幻藝術畫的著作權人。被告青島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商場內展出了由被告杭州某藝術策劃有限公司提供的35幅3D魔幻藝術畫,原告認為其中的16幅侵犯了其著作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71.5萬元。本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本案以調解方式結案。
【評析】本案是山東省首例3D魔幻藝術畫著作權糾紛案。在新技術條件下,不同形式的作品類型層出不窮,本案所涉3D魔幻藝術畫就是一種新類型、獨特的藝術形式,打破了立體繪制和二維視覺界限,讓觀賞者的視覺與平衡感產生錯覺,進而真切感受到不可思議的美感和真實感。本案通過審理,確認了3D魔幻藝術畫這一新類型作品的法律屬性,進而通過調解有效制止了侵權行為,使著作權人得到了及時的補償。
案例3
企業高管跳槽引發商業秘密刑案
【案情】被告人齊某原系青島某集團洗衣機事業部部長,離職后任國內某大型家電企業洗衣機公司副總經理。齊某在求職過程中,向國內某大型家電企業發送包含有原企業商業秘密的求職簡歷,并在離職后向被告人王某索要原企業洗衣機的數據信息。其他兩名被告人也分別向齊某發送該企業的各類數據信息。上述信息經鑒定,構成商業秘密。
法院經審理認為,四被告人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與他人共謀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或免予刑事處罰。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評析】本案是一起因企業高管“跳槽”引發的商業秘密刑事案件。
記者 李保光 通訊員 時滿鑫
拖鞋上印捷豹標志一進出口公司被訴
半島都市報4月23日訊(記者 李保光 通訊員 時滿鑫) 島城某進出口公司出口的一批拖鞋上,因為印有“JACUAR”英文字樣及美洲虎圖案,而被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并遭索賠50萬元經濟損失。23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當日并未宣判。
2014年7月4日,福州海關所隸屬的馬尾海關發現青島某公司報關出口的35820雙拖鞋使用了“JAGUAR 及美洲虎”、“美洲虎”圖形商標,涉嫌侵犯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權專用權。
23日的庭審中,原告代理律師向法庭展示了被告的涉案商品。原告認為,被告商標的第三個字母雖然是大寫的C,但C和G本身字形上就高度相似。涉案拖鞋在底部顯著位置使用了大幅的美洲虎商標,該商標與原告的圖形商標相比,無論整體構圖還是細節,視覺上無差別。
對此,被告答辯稱,JAG-UAR及美洲虎圖案的組合商標目前在鞋類中并無注冊商標,且被告僅是出口商,提供的僅是勞務服務,不涉及銷售環節;涉案商品只供出口,并不在中國市場銷售,因此也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和混淆,對原告不構成任何侵權,也不可能給原告帶來任何經濟損失。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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