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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4月23日消息 職工離職導致的商業秘密泄露、新型專利權糾紛、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今天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2014年青島中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情況并公布2014年青島市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十個典型案例。
在第1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到來之際,4月23日上午,青島市中院通報十大典型案例,據介紹2014年,青島中院審理知識產權一審民事案件966件,一審行政案件2件,二審刑事案件4件。其中有山東省首例3D魔幻藝術畫著作權糾紛等新類型案件,涉及“凱悅”、“倍耐力”等馳名商標保護的涉外案件,還有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后影響較大的刑事和行政案件,案件類型涉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等多個領域。據介紹,2014年青島市中院加大聯調聯解力度,成功調解了一批社會關注度高的知識產權案件,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調撤率達到69.8%。
1、原告凱悅國際酒店集團與被告青島某公司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凱悅國際酒店集團,是一家國際知名酒店集團,擁有“凱悅”等商標,2004年“凱悅”商標被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告青島某公司在青島市燕兒島路開發了 “凱悅中心”樓盤。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以“凱悅”為其字號并使用“凱悅中心”作為樓盤名稱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凱悅”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凱悅”作為企業字號;停止在樓盤名稱、網站宣傳及其他宣傳中使用“凱悅”字樣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
【評析】本案是一起國際知名公司在我市提起的知識產權訴訟,涉案樓盤位于我市繁華地帶,法院通過審理,對馳名商標給予了有力保護,樹立了我市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良好國際形象;本案的判決,清晰的厘清了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的判定標準,制止了惡意的“搭便車”行為,避免了社會公眾的混淆和誤認,維護了相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外,判令被告變更其企業名稱,從源頭上制止了侵權行為。
2、原告SMC株式會社與被告樂清市某公司、青島某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案情】SMC株式會社是ZL02130309.6,名稱為“電磁閥用筒形線圈”的發明專利權利人,原告于2013年分別到兩被告處購買到被控產品,原告經比對認為被控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構成專利侵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產品的技術方案完全再現了涉案專利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被告樂清市某公司的生產、銷售及許諾銷售行為,被告青島某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的銷售行為,均已構成對原告享有的ZL02130309.6發明專利權的侵害,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綜合考慮專利權的類型、涉案專利的有效期限、被告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等因素,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
【評析】發明專利是我國專利法保護中,科技含量最高、創新性最強的一類,本案在認定被告侵權事實的基礎上,于法定賠償范圍內確定了較高的賠償數額,既充分體現了“加強保護、分門別類、寬嚴適度”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基本政策,又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的基本原則。
3、原告張某與被告高某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原告是《養生之道》一書的作者,該書于2009年1月正式出版, 2012年6月修訂再版。被告在其經營的店內免費發放宣傳冊《養生之道》,用以宣傳和對其出售保健品促銷。原告認為該宣傳冊從名字到內容,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系對原告《養生之道》一書的抄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作為《養生之道》一書的署名作者,對《養生之道》享有著作權。被告在其經營場所內發放的宣傳冊有多處內容與原告作品的相應部分文字表述相同,在被告未舉證證明其使用上述內容已獲得原告許可或者其發放的被控侵權宣傳冊有合法來源的情況下,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養生之道》一書享有的發行權,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評析】發行權是著作權人所享有的一項重要財產權, 著作權人通過控制向社會公眾提供作品復制件的行為,從公眾支付的價款中獲取經濟回報。本案通過對侵犯他人發行權行為的制裁,有效阻止了利用他人智力成果謀取利益的行為,使權利人通過創作獲取收益的權利得到了有效保障,對于激發社會公眾從事創造性勞動,促進文化繁榮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4、原告倍耐力股份公司與被告青島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倍耐力股份公司系全球第五大輪胎制造商,享有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曾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車輛輪胎類產品上使用了類似商標,并在其官方網站上使用該商標進行宣傳。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注冊商標曾經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經過宣傳和使用已享有較高知名度。被告商標使用于車輛輪胎上,其在設計形式、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與原告商標基本無差別,足以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構成侵權,判決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
【評析】混淆是商標侵權判定的基本標準,本案中,原告商標經藝術設計,顯著性較強,并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商標雖然字母組合和含義與原告商標并不相同,但整體視覺效果上與原告商標構成近似,易使相關消費者造成混淆。本案正是基于混淆標準作出了侵權判定,保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對汽車輪胎這一與人民群眾人身安全密切相關行業起到了規范和引導作用,有力打擊了傍名牌行為。
5、原告杭州龍象廣告有限公司訴被告青島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某藝術策劃有限公司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原告是“恐龍來襲”、“給長頸鹿喂食”等3D魔幻藝術畫的著作權人。被告青島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商場內展出了由被告杭州某藝術策劃有限公司提供的35幅3D魔幻藝術畫,原告認為其中的16幅侵犯了其著作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71.5萬元。
【審判】本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本案以調解方式結案。
【評析】本案是山東省首例3D魔幻藝術畫著作權糾紛案。在新技術條件下,不同形式的作品類型層出不窮,本案所涉3D魔幻藝術畫就是一種新類型、獨特的藝術形式,打破了立體繪制和二維視覺界限,讓觀賞者的視覺與平衡感產生錯覺,進而真切感受到不可思議的美感和真實感。本案通過審理,確認了3D魔幻藝術畫這一新類型作品的法律屬性,進而通過調解有效制止了侵權行為,使著作權人得到了及時的補償,是一起案結事了的典型案例。
6、原告袁某與被告青島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原告系ZL 2008200223457、名稱為“防塵防雨蓋式電表箱”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被告未取得專利權人許可,制造并銷售與該專利相同的電表箱,原告認為被告制造、銷售落入其專利保護范圍的電表箱的行為,侵害了其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是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是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本案中,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被告已經生產了與被控侵權產品相同的配電箱,被告生產被控侵權產品實施的技術屬于現有技術。據此,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現有技術抗辯是專利訴訟中一種常見的抗辯方式,目的在于保護社會公眾對于自由公知技術的利用,防止專利權的濫用。但由于現有技術舉證難度大,往往抗辯難以成立。本案中,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判定現有技術抗辯成立,對于現有技術問題的舉證、判定都起到了有效的指引和導向作用,有利于維護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利益的平衡。
7、原告王某訴被告青島某公司、江蘇某出版社、北京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被告合作出版的《一輩子暖暖的好》一書,未經原告授權,在封面、封底及內頁中,大量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以女士肖像為內容的攝影作品,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害了其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出版的圖書《一輩子暖暖的好》中37次使用涉案照片,屬復制、發行原告的作品,構成侵權,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評析】數字技術的發展增加了攝影作品原始載體認定的難度,進而使著作權人的判定變得更為困難。本案中由于著作權人將攝影作品復制到光盤介質中,而使其身份的確定成為案件焦點。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結合生活實際,通過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確定了原告的著作權人身份,有效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司法對實質性公平的不懈追求。
8、原告青島某管道系統有限公司與被告青島某公司虛假宣傳糾紛案
【案情】原告成立于2003年5月29日,經營范圍包括銅制管道、管道連接件、閥門、水泵、管道施工工裝器具的設計、制造、銷售等。被告成立于2004年7月13日,經營范圍中也包含管道配件、工程設施配件等。原告認為,被告制作并公開使用的宣傳冊中的設備及管道均是由原告獨立研發制造并應用在客戶生產中。被告假借原告的產品圖片,是利用原告產品在行業中的知名度,為達到推廣自己同類產品的目的所做的虛假宣傳,具有極大的誤導性。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登報致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雙方的經營范圍均包括管道配件,兩者具有競爭關系。原告雖然認為被告在其宣傳冊中使用的“雙管道”和“2號泵”照片并非被告產品,但無法證明系原告產品或被告沒有能力生產出照片中的產品,因此,被告行為并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對原被告產品的混淆,對原告造成損害。最終,法院以原告提交證據不足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本案是一起管道行業經營者之間發生的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糾紛。虛假宣傳行為的構成應當具備經營者之間具有競爭關系、有關宣傳內容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對經營者造成了直接損害等要件。法院嚴格按照虛假宣傳構成條件對原告的主張審慎審查,作出認定,制止了經營者的不當訴求,有效促進市場合理的競爭,保護了行業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9、原告青島某公司不服被告青島市知識產權局專利行政處理決定案
【案情】本案第三人王某是ZL200820231329.9號、名稱為“全封閉觸摸、自動感應式廢水直接利用沖廁裝置”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2012年第三人向被告青島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認為原告青島某公司侵犯其涉案專利權。2014年被告作出處理決定書,認定原告行為侵犯了第三人專利權,決定原告立即停止制造、銷售200820231329.9號實用新型專利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設備等物品。原告不服該決定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行政處理決定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評析】本案是由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的知識產權行政案件,通過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實體標準的司法審查,肯定了行政執法的正當性,對促進依法行政、科學保護專利權具有積極意義,該案的審理凸顯了知識產權法官在專利技術判斷上的成熟經驗, 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的優勢作用。
10、被告人齊某等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案情】被告人齊某原系青島某集團洗衣機事業部部長,離職后任國內某大型家電企業洗衣機公司副總經理。其他三名被告人也均為青島某集團員工。齊某在求職過程中,向國內某大型家電企業發送包含有原企業商業秘密的求職簡歷,并在離職后向被告人王某索要原企業洗衣機的數據信息。其他兩名被告人也分別向齊某發送該企業的各類數據信息。上述信息經鑒定,構成商業秘密。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四被告人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與他人共謀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或免予刑事處罰。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評析】本案是一起因企業高管“跳槽”引發的商業秘密刑事案件,涉及國內兩家大型家電企業。因職工離職導致的商業秘密泄露是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中亟待解決問題,本案一方面提醒員工在自由擇業過程中應當尊重原企業知識產權,自覺履行保密義務,另一方面對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中完善措施,加強商業秘密保護也起到警示作用。本案中,法院通過刑事判決,嚴厲打擊了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刑事犯罪行為,有力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依法規范了國內家電行業正常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充分體現了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
通訊員 紀曉昕 時滿鑫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