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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4月15日電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發該意見,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意見將于5月1日起施行。
意見指出,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須依法受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法院受理案件。
意見規定,登記立案針對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對上訴、申請再審和申訴,不適用登記立案。
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規定期限內無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復議。
對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不予登記立案。
意見同時提出,要健全配套機制,進一步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讓更多的矛盾糾紛通過非訴方式處理。要探索建立司法訴訟的庭前準備程序,完善案件繁簡分流、先行調解工作機制。促進各類糾紛案件快速審結,節約司法成本,減輕當事人訴累。
意見強調,法院要自覺接受人大、檢察機關、新聞媒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對反映和投訴的問題,及時回應。對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鏈接
五種情形應登記立案 意見明確,登記立案范圍,有5種情形之一的,應當登記立案。這五種情形分別是:
1.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2.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3.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訴,且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4.生效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屬于受申請人民法院管轄的。
5.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作出的賠償、復議決定或者對逾期不作為不服,提出賠償申請的。解讀
立案登記制,你該知道的六件事 作為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立案難”問題的關鍵之舉,關于立案登記制,有六件事你應該知道。
1法院對訴訟要件不再實質審查 據了解,在現行的立案審查制下,法院要對訴訟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后再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內容包括主體資格、法律關系、訴訟請求和證據等。在實踐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對法律程序的認識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審查制直接導致了一部分應當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擋在了門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景漢朝表示,改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后,法院不再對起訴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僅對起訴的形式要件進行一般性核對,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這在客觀上擴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圍,能夠更充分地保護當事人的訴權。
2 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復 根據意見,對于當事人訴訟請求,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起訴、自訴和申請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應當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
而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法院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載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復議。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潘劍鋒表示,意見明確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復、不出具法律文書”,意味著不管立案是否成功,當事人都會得到書面答復,不滿意就可以憑著書面答復向上級法院申訴。這些立案程序上的改革,是這次意見出臺的重要內容。
3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記立案 景漢朝表示,登記立案針對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審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請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對上訴、申請再審、申訴等,法律另有規定,不適用登記立案的規定。
在闡明立案登記范圍的同時,意見也明確了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包括:
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訴訟已經終結的;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
4 法院“有案不立”將被追責 意見指出,要加強對立案工作的內部和外部監督,強化責任監督。其中明確提出: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對立案工作應加大執紀監督力度。發現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要全面清理和廢止各種立案‘土政策’,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擅自提高門檻,干預法院立案。”景漢朝說,“必須進一步加大內外監督,才能讓這項改革措施真正落實到位。”
5 違法濫訴將受到更有力制裁 意見提出,要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訴訟,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要依法制裁沖擊法庭、擾亂立案登記工作等違法行為,維護立案秩序。同時要健全相關法律制度,推動完善相關立法,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等濫用訴權行為,明確行政處罰、司法處罰、刑事處罰標準,加大懲治力度。
“在確有必要的時候行使訴訟權,是國家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司法機關也會予以支持。”潘劍鋒說,“但對于虛假訴訟、濫訴等,法律是明確禁止的,當事人也要樹立正確的訴訟觀念。”
6方便立案并非鼓勵打官司 景漢朝表示,客觀來看,打官司并不是解決糾紛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后手段。實行立案登記制,保障當事人的訴權,也并非鼓勵人人都去打官司。
潘劍鋒表示,中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社會中各種矛盾糾紛也比較多,如果所有的糾紛都訴諸法院,會帶來巨大的司法壓力。“即便法院都給你立案,遲遲無法判決,同樣沒有意義。”
“打官司程序復雜,耗時長,成本高。在中國這個傳統的人情社會,對簿公堂還常常容易傷和氣。”景漢朝說,“一把鑰匙開一把鎖,不同的糾紛采取不同的方式解決可能效果更好,事實上很多糾紛都適合采取非訴訟手段來解決。”
他表示,法院要在發揮審判功能的同時,將進一步推動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讓群眾在面對糾紛時有更多的選擇。據新華社
■釋疑
防“久拖不立”有時間硬性要求 針對公眾普遍關注的《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相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
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記者:在登記立案程序是否有時間上的硬性要求,來防止案件“久拖不立”?
負責人:老百姓到法院起訴、自訴或者申請強制執行、國家賠償,法院要一律接受訴狀。當場能夠判定起訴、自訴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這種要求是明確的,時效性是很強的,要求是很高的。如起訴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于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認為起訴、自訴和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應當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載明理由。無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先行立案。這主要是為了更充分地保障當事人的訴權,也對法院立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材料不符書面告知 對當事人而言,起訴、自訴應當提供必要的材料,法院如果認為申請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當場應當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
這里要明確的是,首先是書面形式告知,防止口頭表達不清或者事后是否告知了說不清楚;其次是一次性全面告知,不能反反復復,讓當事人來回跑路。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經補正達到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退回訴狀并記錄在冊;當事人堅持起訴、自訴的,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經補正仍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裁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登記立案后,法院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轉給相關業務庭。對登記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關部門不得隨意以起訴材料不齊全、訴訟證據有缺失或者案件難以審理執行等為由,退回立案部門。
為了進一步規范登記立案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將頒發登記立案的規范性文件。
纏訪鬧訪依法制裁 記者:對于可能出現的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法院如何規制?
負責人:對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訴訟,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虛假訴訟,人民法院一經發現,都將駁回其請求,并給予司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擾亂法庭、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以及編造事實、侮辱誹謗審判人員的,依法進行處罰。對聚眾圍攻、纏訪鬧訪、沖擊法院等干擾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行為,依法予以制裁。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