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4月6日訊(記者 李保光 實習生 徐燕子) 青島交響樂團的會計許某、出納辛某某互相勾結,采取虛開發票、重復報銷、虛報工資總額的方式,侵吞公款。日前,經兩級法院審理認為,二人構成貪污罪,判處許某有期徒刑七年,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據了解,許某曾系青島交響樂團會計,辛某某曾系青島交響樂團出納。
市南法院審理認定,許某、辛某某于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間,互相勾結,分別利用本人在單位擔任會計和出納的職務便利,虛開發票、重復報銷,合伙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232562元,贓款均分。被告人許某于2009年10月至2014年3月,利用擔任單位會計負責發放職工工資的便利條件,虛報工資總額,單獨侵吞公款人民幣715986.93元。2014年7月31日和8月3日,被告人許某、辛某某分別向上級主管單位投案,主動交代了以上犯罪事實,并退還全部案款。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辛某某作為事業單位中受委托管理國有財產的財會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者共同侵吞、占有國有財物,數額分別為人民幣948469元和232562元,其行為均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許某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辛某某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辛某某犯罪后自首,且已退還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014年12月15日,市南法院作出一審宣判,以貪污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一審宣判后,二人均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市中院作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