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推進本市生育保險事業的發展,增強生育保險基金統籌保障能力,根據《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95號)和《關于印發<青島市社會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發〔2010〕41號)等有關規定,本市機關事業單位生育保險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納入市級統籌管理。
《通知》明確,全市各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以及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依照《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95號)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未開展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以及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的區市,應當從2015年1月1日起啟動。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用人單位均按繳費基數1%的比例為本單位全部在編在職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繳納生育保險費所需資金,按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
職工隨用人單位整體參加生育保險后,繳費次月起,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費用納入統籌支付范圍,生育津貼標準按照《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該《通知》實施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生育保險基金與企業生育保險基金合并管理,全部實行市級統籌。各區市生育保險基金歷年結余部分于2015年3月底前全額上解市社保局生育保險基金收入戶,由市社保局上解至市財政局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郝春梅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王泯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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