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終于找到了!”近日,青島市國稅局稽查局資本運作專案組的同志長舒了一口氣。他們查找的是某股權轉讓企業——青島B投資有限公司。檢查之初,專案組通過電話和實地查找等方式與該公司聯系,均無法找到。之后,根據“稅務登記信息”顯示的“法人身份證號碼”,專案組趕赴公安機關查詢,發現法人代表已于2011年去世……
破案:法人代表去世遺孀推卸責任
被轉讓企業方面的網絡信息顯示,兩次股權轉讓的目標對象——青島C包裝科技有限公司經營正常、運行規范。于是專案組對青島C包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實地外調,但對該企業的外調仍然未能帶來預期的效果。“‘地稅納稅人登記擴展信息’提示了一個該公司前任財務人員的電話 ,專案組由此找到了該公司法人代表的遺孀,最終下達了涉稅文書,調取了相關資料。”青島市國稅局一位工作人員說道。
起初,對方稱自己對該企業并不知情,一直都是其丈夫在經營,自己一無所知,并且其丈夫去世后,該企業也已不再經營,家里也沒有錢,無力繳納稅款。專案組告知其該企業法人已去世,但企業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依然存在,希望其積極配合。最后,該企業繳納了此次檢查應補交的企業所得稅稅款61.31萬元。滯納金34.2萬元。
發現:A集團可疑的大額“其他業務利潤”
據工作人員介紹,青島國稅局稽查局2014年以來實施的股權轉讓信息查前分析發現,該案圍繞同一目標股權的兩次轉讓 。通過多組相關信息分析,專案組發現青島A集團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疑點:首先是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申報表的“應稅收入”主要由同期利潤表的“其他業務利潤”構成,而未從收入全額角度測算;其次該企業地稅申報信息中有繳納印花稅(征收品目為產權轉移書據)記錄,計稅金額分別為2000萬元和650萬元;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顯示長期股權投資年初數是3430萬元,而年末數則是2130萬元,減少了1300萬元。據了解,該企業主要以租賃房屋為主,每年申報的租賃收入多在60萬元左右,2012年度卻增加了大額“其他業務利潤”數據,這是何種業務?
帶著諸多疑問,專案組進行了實地核查。A集團承認了2012年度發生股權轉讓業務的事實:2010年該企業出資從青島B投資有限公司購得青島C包裝科技有限公司30%的股權,2012年又將這部分股權轉讓給SH(香港)有限公司。
專案組注意到:該企業申報表“應稅收入”主要由同期利潤表“其他業務利潤”數據構成。經查對該賬戶相關明細,其中一筆650萬元是此次股權轉讓的企業所獲得的凈利數(轉讓價減成本價),也就是說該企業只對其凈利部分按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顯然違反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第二條規定,即因轉讓股權轉讓的所得,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牽涉:B公司隱匿股權轉讓成交價格
在查處青島A集團有限公司的同時,專案組借助青島A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股權轉讓合同相關信息,展開對前次股權轉讓的相關企業青島B投資有限公司的涉稅核查。通過核查青島B投資有限公司2012年度鑒證報告,專案組發現:該企業對持有的青島C包裝科技有限公司股權以平價轉讓(2600余萬元),這顯然與來自青島A集團有限公司相關信息不一致,該次股權轉讓的實際成交價為3300萬元,而不是青島B投資有限公司申報的2600余萬元,該企業隱匿股權轉讓真實成交價的問題昭然若揭。
深入:YN公司轉讓股份卻沒有繳稅
對青島C包裝科技有限公司的實地外調給專案組提供了一組重要信息:作為兩次股權轉讓的目標企業,青島C包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其創立時投資方中包含有YN(香港)投資有限公司(占70%股權),2012年該公司與青島BZ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將持有的股權轉讓給SH(香港)有限公司,而該公司未有股權轉讓預提所得稅的繳納記錄。
通過查閱企業的靜態資料,專案組了解到轉讓前一個月被轉讓企業賬面凈資產超過注冊資本1700萬元,同時該企業還擁有位于青島高新區的土地近200畝,應當說,該企業的經濟效益和資產狀況有均好性。同時,青島C包裝科技有限公司的“稅務登記信息變更”提示,此次轉讓的居民企業一方30% 股權轉讓成交3960萬元人民幣,另一方股東YN(香港)投資有限公司持有70%股權 ,股權轉讓有較大的溢價調整空間。根據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規定,此筆非居民企業間的關聯交易,因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目前,對此筆轉讓的納稅調整工作正在實施過程中。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郭冰 通訊員 匡小弟 李杰 邵山 趙波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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