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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交警大隊民警對轄區內校車進行檢查。
自開學以來,日照開發區交警大隊就展開了對校車的查處力度。通過組織民警到各學校查處接送學生車輛,并結合前期交警部門在校車臨檢時掌握的基礎檔案,交警部門對仍存有隱患問題的12臺校車統一下達了整改通知書。與此同時,針對個別校車從業人員企圖利用民警巡邏時間差、檢查間隙蒙混過關的情況,大隊民警利用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一步加大對問題車輛整治力度。
不具備準駕資格還多次與民警“打游擊”
3月16日下午,整治組民警來到日照開發區實驗學校附近,對停放在此的接送學生車輛進行檢查。此時,一輛車牌號為魯L**181的校車引起了民警注意。當時車上只有一名駕駛員,但是民警核對發現,司機的駕駛證為A2證,并不具備駕駛該大型專用校車的準駕資格。
在民警的追問下,該車司機路某表示,自己并不是司機,將車開來的是一名姓范的師傅,隨后還打電話叫來了范師傅。民警核對范師傅A1駕駛證后將車交給了范師傅,并囑咐路某一定不要貪圖省事自己違法駕駛。
第二天上午,整治組民警通過側面了解,車主路師傅仍然在違法駕駛該校車,范師傅只是他臨時找來應付民警檢查的。下午,民警再次來到開發區實驗學校,發現路某仍在車上,看到民警前來,路某又打電話叫范師傅來搪塞民警。民警見此只好假意離開。
大約10分鐘后,路某見民警離開,便駕駛著載滿學生的校車離開了乘車點。這時,民警趕緊駕駛警車緊隨其后,并示意停車接受再次檢查。只見剛剛還承諾自己不負責開車的路某,正堂而皇之坐在駕駛室座上,看到了民警,路某一時竟說不出話來。隨后民警聯系來范師傅駕駛該校車將學生送回,并暫扣了路某的駕駛證。
駕校報名要排隊92年小伙“自學”開校車
17日中午,民警在轄區奎山街道進行走訪過程中,接到群眾反饋:稱該街道某村一名小伙子孔某,雖然一直沒有駕駛證,但是卻一直開著面包車接送學生,今年一開學,孔某就把車輛換成了一輛中型專用校車。但是據村民反映,孔某至今也沒辦理相關牌照,更沒有駕駛車輛的資格。
整治民警立即對這條信息進行了梳理研判。按照要求,駕駛校車需要取得準駕車型3年以上,但是孔某為1992年出生,按照年齡推算,3年前它并不具備申請駕駛中型客車B1的資格。民警便在孔某可能經過的路上進行巡邏檢查。
3月19日下午17時55分,民警駕駛便車在迎賓路進行蹲點時,發現該孔某駕駛著校車行駛過來。民警便立即另一組民警通報了該車動態,然后前后夾擊將孔某的車輛查獲。經檢查發現,孔某只具備C1駕駛證,并不具備有駕駛中型專用校車的駕駛資格。
見自己被查,孔某向民警辯解道,因為目前日照增駕B1駕駛證比較困難,需要到外地排隊考試,自己一方面嫌麻煩,一方面認為自己并不在市中心接學生,應該不會被交警查到,所以便心懷僥幸心理,買來新車后自己練習了幾天,感覺沒問題后就自己開起了校車。民警還了解到,孔某所駕駛的中型專用校車還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好機動車登記,也未經過任何審批手續就擅自接送學生,按照規定,民警將孔某的車輛進行了暫扣,還將這一情況反饋給車上學生的家長學校。
發現校車違法,快點來舉報
“連續查獲的這兩起準駕不符案件,體現出來的都是校車車主只求經濟利益而對交通安全法規的漠視。”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盛同俊介紹,明知道自己不具備校車準駕資格,卻置學生乘車安全于不顧“任性”駕駛,這樣的違法要不得。
記者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第4款規定: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違反該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違法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記12分的處罰。
據悉,這兩起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民警將按照規定頂格處理,同時希望市民再發現此類涉及學生交通安全隱患的行為,能及時與他們聯系進行舉報。舉報電話0633- 3662268微信號:rzkaifaqujiaojing新浪微博:日照交警開發區大隊。
文/圖 記者 侯彥平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