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2日,城市信報/信網記者從李滄法院獲悉,2014年李滄法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1件28人,其中外來未成年被告人21人,占未成年被告人總數的75%。從犯罪情況看,未成年人犯罪類型相對集中,以搶劫、盜竊、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販賣毒品為主。其中,侵財型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類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趨勢。近日,由共青團李滄區委牽頭,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邀請青島北山小學的部分新市民子女參觀少年法庭,上了一堂生動的預防新市民子女違法犯罪法律知識講座。
盜竊:16歲男孩盜竊3部手機
2014年3月至4月間,16歲的孫某先后在青島市李滄區書院路、棗園路、大嶗路等地,盜竊張某、王某、汪某手機3部,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法院經調查了解到,孫某父親系某快遞公司員工,每日起早貪黑送快遞,母親在家經營個體超市,均無暇照看監護孫某。孫某業余時間有時幫父親運送快遞,無人看管時在公交車站多次扒竊。
經法院審理,孫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搶劫:倆少年帶仿真槍搶便利店
2013年12月的一天,16歲的周某和14歲的黃某預謀搶劫后,周某拿出事先購買的仿真槍交給黃某,并唆使其用仿真槍搶劫便利店。隨后,黃某攜帶仿真槍進入李村某便利店內并關上店門,持仿真槍威脅女店員交錢,黃某從收銀臺抽屜內搶走放錢的塑料袋(內有人民幣2000余元)。該攜款逃出欲搭乘出租車時,被便利店女店員追上并攔住出租車,黃某無法逃離被迫將贓款還給女店員,乘車逃離。法院經調查了解到,周某戶籍在外地,在青居無定所,黃某父母離婚,母親現暫住國外。二人平日與外地子女閑散人員結交朋友,形成“小團體”,曾共同預謀搶劫。
經法院審理,周某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黃某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罰金已繳納)。
尋釁滋事:酒后砸警車被判8個月
2014年1月的一天凌晨,17歲的高某喝醉酒后來到青島市李滄區某飯店對面,見到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某派出所停放在路邊的警務車中無人,高某借著酒勁起意砸車,持石頭將警務車車門玻璃、前擋風玻璃以及LED顯示屏(經鑒定價值共計人民幣10000余元)砸碎后逃跑。后高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在審理過程中,高某家屬賠償該派出所全部經濟損失,且已履行完畢。法院經調查了解到,高某2歲時,其父母離異,現和父親、奶奶一起生活。父親四級殘疾,無業,有酗酒等惡習,曾多次被勞動教養、拘役。高某在校成績、表現一般,不大聽父母勸說、管教。經法院審理,高某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販毒:給毒販子當“小弟”
2013年2月至7月間,21歲的陳某在與他人約定買賣冰毒后,在青島市李滄區寶龍小區、九水路等處多次安排16歲的謝某將冰毒交給購毒者,并收取毒資交給陳某,共販賣毒品六次,共計約6.8克。法院經調查了解到,陳某戶籍所在地在黑龍江,謝某戶籍所在地在山東臨沂。謝某在青島沒有經濟來源,結識陳某后,陳某多次利用、教唆謝某販賣毒品。經法院審理,陳某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謝某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罰金已繳納)。
“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一項全社會的工作,需要社會各界的合力,需要作為社會細胞的家庭傾注更多的精力?!狈ü仝w月婷對新市民子女的家庭教育啟示:首先,不能因忙于奔波生計而忽視對子女的監管教育,應注重與孩子思想交流,及時了解子女動向,掌握交友學習情況;其次 ,要尊重孩子,教育手段不得簡單粗暴,不得隨意訓斥、辱罵甚至毆打孩子,在這樣的環境中長大的孩子易產生攻擊行為、破壞行為,形成反社會人格,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再次,要以身作則,注意自己的日常言行,做到言語文明,儀表整潔,避免酗酒、賭博、吵架、小偷小摸等不良行為,得到社會上的認可與尊重。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郭冰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1
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征及文化素質不高、缺乏法制觀念是其犯罪的主要原因 ,但家庭環境和家庭教育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一些父母,尤其是在新市民家庭中,因父母忙于在外打工、經商 ,掙錢打拼,無暇或無力對子女進行管教。
2
獨生子女家庭父母過多地注重子女的物質生活,缺乏與子女進行必要的思想交流,造成不能及時了解和掌握子女的思想動態。
3
一部分家長信奉對子女進行棍棒式教育,對子女的管教態度較為嚴苛、粗暴,缺乏和風細雨式的說教,導致子女一方面逃避家庭,或在家庭中表現非常溫順,另一方面產生逆反心理,在家庭之外任意表現攻擊行為,以發泄內心焦慮。通訊員 江魯艷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王泯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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