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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3月18日消息 今天,記者從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了解到,交警部門決定即日起,在全市開展集中清理長期占用公共交通資源車輛專項行動,通過集中清理,使城區內長期占用公共交通資源的車輛得到全部清理。
據了解,在前期整治的基礎上,此次整治重點區域是:市、縣兩級城區內主次干道(含兩側人行道),特別是未通車的道路、斷頭路和居民小區、舊車交易市場、汽車維修廠、建筑工地等周邊允許車輛通行道路(不含封閉式物業管理的樓盤、小區內道路)。整治的重點對象是:滿身灰塵、破爛不堪、無人問津、長期占用公共交通資源的車輛。各交警大隊對轄區內長期占用重點區域公共交通資源車輛將進行一次全面排查,采集車牌、車型、發動機號和車架號等信息,建立“一車一檔”建立臺帳,根據長期占用公共交通資源車輛的具體情況,研究制定措施,依法開展工作。對聯系上車主的,對其進行明確告知,如車輛有其它違法行為的,依法作出處罰后移走;對聯系不到車主的車輛,張貼《限期駛離告知單》,期限為一周,逾期未駛離的,依法拖曳至專用停車場。對于群眾舉報和在日常巡邏過程中發現的長期占用公共交通資源車輛,屬于城管部門職責權限范圍內的,函告城管部門,同時將信息記錄備案,以備檢查。
據介紹,工作中,對拼裝、報廢車輛,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第1款規定,扣留車輛,予以收繳,依法強制報廢。對盜搶等涉案車輛,扣留車輛,并及時做好登記,依法移交辦案單位處理。對涉嫌其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車輛,按照相關規定,通過電話、信函、登報等方式通知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限期接受處理,在處理時一并調查核實相關情況,對相應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當事人逾期不來接受處理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等相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告;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車輛,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對無涉案嫌疑但屬無主車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13條之規定發布招領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依法收歸國有。
欒心龍 文 徐圓
[編輯: 王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