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3月12日訊(記者 郭玉華) “真不知道通過什么途徑進行維權,幸好前兩天看到報紙這才撥打電話求助。”一位市民邊哭邊在電話中說。3月12日上午,青島市政務服務熱線辦公室會同市工商局組織開展了“消費維權”專題接話活動,市民投訴主要涉及到預付卡消費糾紛、產品虛假宣傳等。
“2014年9月21日,我在市北區浮山后四小區的一個家具店購買了兩套共6扇門,40天后入戶安裝時發現所有的門都做小了,其他的都可以勉強接受,但是陽臺提拉門門框被割斷了,多次聯系廠家都沒有得到解決,春節我們就守著沒有門的家過了個年。”這位市民說著委屈地哭了起來,12315指揮中心主任石建國表示,將派人過去實地調查,“接到這種電話我都很氣憤,商家應學會尊重消費者,因為是消費者撐起了你的飯碗。”
“我得檢討一下,還有很多市民不知道12315已經是常態化工作,其實平日遇到消費問題都可以撥打這個電話。”石建國說。當天上午12345共接聽處理市民來電16個,短信平臺受理5個,現場明確答復11個,現場未答復的市民訴求已轉市相關部門辦理。
市民殷女士在市南區一家健身機構辦理了健身卡,但是目前被告知游泳館已經關閉,她健身卡上的次數還沒有消費完。石建國表示,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涉及到企業的預付卡資質問題。目前很多美容美發、健身、洗車機構都在辦理預付卡,較高的“性價比”讓消費者掏錢很痛快。“實際上它的風險在于,你把錢給了一個信譽度不好把握的機構,對方很容易卷款走人。”那么如何知道企業是否有發預付卡資質呢?記者登錄青島商務局查詢發現,2013年公示了三批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一共有19家,與全市大量企業相比只占其中少部分。
“我建議消費者辦預付卡的時候一定要采取慎重的態度。預付卡預存款的額度不要過高,因為法律規定,任何一個經營主體發行預付卡籌款的上限額度,與它的經營水平、經營能力、注冊資金都是掛鉤的,往往不能超過太多。另外它的資金是要到第三方銀行,受到政府部門和銀行監管。如果缺乏這些環節,資金處于失控狀態。”石建國表示,市民即使要辦卡,也可以先上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了解該企業的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動產抵押信息、違法信息等,有選擇地進行辦卡,防止將錢投到一個負債累累的企業,加大風險。
市民門先生反映,自己和老伴2014年9月14日前往市北區遼寧路美特好超市購物,之后電梯出現故障導致老伴摔傷,要求賠償醫藥費等共計12萬。石建國表示,這個案例前期調解過許多次,“商家也配合調查,但是數額與門先生要求的差距較大。如果商家不配合或者推諉,我們可以立即立案處罰,但是現在情況是調解不成,建議門先生走其他程序,比如訴訟。
石建國表示,當消費者遇到問題的時候有5種途徑可以解決,第一是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第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比如撥打12315電話;第三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如果查出了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相應的部門將給他們行政處罰;第四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最后就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企業一定要提高自己的信譽意識,因為一旦處罰了,將計入自己的信譽。目前全國的企業信譽平臺正在搭建,青島是從去年10月份開始的,目前正在完善中,處罰信息都將計入檔案,從而‘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石建國比喻說,這就好比在臉上刺字,“失去信譽的企業‘臉上’也會被‘刺字’,終生帶著,當與別人談合同,甚至招工的時候都會不占優勢。”
記者了解到,當天市民反映的問題主要涉及預付卡消費糾紛、產品虛假宣傳、商品售后服務質量差、商業欺詐、網購糾紛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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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保險糾紛,先找調解中心試試
為能夠在短時間內解決保險糾紛,2013年6月27日,本市成立了青島市保險糾紛調解中心,目前已在市南、市北、李滄、萊西設立“基層工作站”。12日,記者從市中院獲悉,截至去年年底,調解中心共受理575件保險糾紛,成功調解357件,調解成功率62% ,調解后自動履行率100% 。市中院發布保險糾紛典型案例,指導市民維權。
對評估有異議不應簽字
2011年10月18日,某紡織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企業財產綜合險。保險期間內,該紡織公司倉庫發生火災。查勘過程中,紡織公司認為保險公司的清點損失方法會導致估損過少,但還是對該清點方法予以書面同意。其后,保險公司認定損失價值為105萬元,而紡織公司主張損失至少為200萬元。因未能與保險公司達成一致,紡織公司向青島市保險行業協會投訴,并準備訴至法院。最終,在調解中心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保險公司給付紡織公司141萬元保險賠償金。
點評:被保險人在得知清點損失的方法時,雖然提出異議但未堅持,而是予以書面同意,為日后理賠不暢埋下隱患。對保險公估公司而言,被保險人對清點損失方法提出異議,應與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討論解決。
微創手術不賠狀告保險公司
莊某與某人壽保險公司訂立智勝人身保險,期間莊某在醫院診斷出患“主動脈夾層動脈瘤”,通過微創手術治療,共花費10萬余元。保險合同約定:“主動脈手術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術”,且莊某已簽字確認,保險公司拒不賠償。莊某起訴,后經調解保險公司給付莊某6萬元。
點評:莊某在確認書上簽字,應視為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已對莊某明確告知。但另一方面,雖然保險合同對“主動脈手術”作出了要“開胸”的釋義,但開胸手術或者微創手術只是治療方法的不同,應由醫生根據病人的病況及醫療技術水平確定,不能僅以治療方式來鑒別疾病的重大程度。
認為投保人隱瞞保險公司拒賠
2012年3月15日,郝某與某人壽保險公司簽訂了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其后郝某被確診為乳腺惡性腫瘤并做了左乳切除手術。保險公司以“故意不如實告知”為由拒絕理賠。郝某起訴,經調解保險公司賠償郝某7.5萬元。
點評: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左眼失明駕車出事故未獲賠
俞某于2012年為其機動車投保,期間俞某丈夫樸某駕車肇事致人死亡,賠償60萬余元。根據保險公司詢問筆錄,樸某左眼因青光眼于2009年失明,依照規定應注銷其駕駛證,樸某系違法駕車導致本案交通事故。俞某起訴后,原審法院認為,樸某屬于不得駕駛機動車應注銷駕駛證的情形,應視為無駕駛資格。俞某上訴。二審中,在保險糾紛調解中心和承辦法官的共同努力下,保險公司同意向俞某支付12.2萬元,二審部分改判,仍未支持原告方關于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等訴訟請求。
點評:需要說明的是,廣大保險消費者應了解責任免除條款的相關約定,遵紀守法,尤其應杜絕未取得駕駛資格(含準駕車型不符)、酒后駕駛、肇事逃逸等嚴重違法甚至構成犯罪的行為。
出事故未告知保險公司拒賠
2013年11月4日,某物流公司為其名下機動車投保,期間車輛肇事,后自行修車,未通知保險公司定損,共花費6萬余元。某物流公司遂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被保險公司拒賠。經調解保險公司給付5萬余元。
點評:在車輛損失險法律關系中,保險公司負有對于車輛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依據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原則,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后發生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有權核定車輛損失。如果被保險人未與保險公司就車輛損失價值達成一致而自行修理車輛,有可能在理賠過程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順利獲得賠償金。 記者 李保光 通訊員 宿敏 呂佼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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