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為集中受理群眾來電反映的消費維權問題,青島市政務服務熱線辦公室會同市工商局,將于3月12日9:30~11:00組織開展消費維權局長專題接話活動。
市工商局分管領導和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將在12345受理中心現場接聽群眾的有關咨詢、申訴、舉報,并對有關問題予以協調處理。屆時,市民可撥打12345青島市政務服務熱線,或通過政務服務熱線短信平臺15689112345咨詢和反映消費維權相關問題。
市南發布2004年十大消費維權案例,全年為消費者挽回損失800多萬
買回來的衣服,發現吊牌和商標不符;沒穿幾天的衣服出現開裂情況……這些情況你是否也遇到過?3月10日,市南區發布2014年十大消費維權案例,其中包括缺斤少兩、退換貨等多個方面。據了解,2014年市南區市場監管局共受理各類消費投訴14500多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800多萬元。
■案例一少兩斤魚干被罰五千 崔先生在廣西路某商店購買了小魚干共20袋,因重量少了兩斤,投訴到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經市南區市場監管局中山路所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責令經營者補足兩斤小魚干,賠償崔先生五百元并予以罰款五千元。
【點評】經營者經營時應當保證足斤足兩,誠信經營,若短斤少兩,欺詐消費者,應當補償消費者損失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案例二吃飯硌牙獲賠醫療費
臺女士在某快餐店吃漢堡包,被小硬物硌傷牙齒,后要求賠償治療費用。經調解,雙方同意由該快餐店相關人員陪同臺女士到青島口腔醫院進行治療,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由該快餐店公司全部承擔。
【點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等規定,經營方由于過錯造成消費者傷害,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三答應退貨卻玩失蹤
銀女士在香港中路某購物中心購買翡翠項鏈、手鏈等,發現翡翠內部有裂痕。商家也承認質量有問題,并同意給其退貨,但后來商家卻以各種理由拖延時間,甚至躲著不見。銀女士投訴到市南區消保委香港中路分會。經調解,商家為銀女士退貨。
【點評】商家為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要求,否則消費者有權依照有關規定或約定要求商家履行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
■案例四裘皮衣返廠修十個月
宋女士在龍山路某服裝店花1.8萬元購買了一件裘皮服裝,才穿了幾天就出現了開裂的情況。商家答應寄回原廠修補,但近10個月后仍然沒有寄回。宋女士提出退貨要求,商家不同意,宋女士投訴到市南區消保委江蘇路分會。經調解,商家為宋女士退貨。
【點評】根據《山東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等規定,商家應依法履行“三包”責任,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的,商家應當予以退貨。
■案例五網上買電視訂單被消
鄭先生在天貓網青島某電器旗艦店以
分期付款的方式訂購了一臺電視機,約定分11期付款,鄭先生按約定支付了首期貨款。但商家在未與鄭先生溝通的情況下,擅自取消了訂單,并將首期貨款退還鄭先生。鄭先生投訴到市南區消保委金門路分會。經調解,商家履行與鄭先生在網絡平臺約定的購物交易。
【點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案例六羊絨大衣一洗全是褶
錢女士在香港中路某大型商場花1999元購買了羊絨大衣,購買時商家告知可以水洗,消費者穿前水洗發現大衣全是褶,袖口還破了個洞,露出了線頭,熨燙后還是不平整。消費者投訴至市南區消保委珠海路分會。經調解,店方給消費者退貨。
【點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經營者以廣告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案例七標簽不符退一賠三
王先生在市南區香港中路某大型商場花費3600元購買了一件皮衣,發現側標與吊牌標簽不符,王先生懷疑皮衣是假冒商品,投訴至市南區消保委香港中路分會,要求三倍賠償。經調查,經銷商在更換標簽時出現失誤。經調解,商家給王先生予以退一賠三的賠償。
【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
■案例八商家違規要退額外費
齊女士在淘寶上訂購了一款座便器,購買時商家承諾總價款為380元商品款加20元管件費,但商家上門安裝時,卻又額外收取了80元熱熔器使用費,齊女士認為商家違反約定,投訴至市南區消保委八大湖分會。經調解,商家為齊女士退還80元熱熔器使用費。
【點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商家未提供真實、全面的商品信息,多收的費用應當予以退還。
■案例九項鏈斷了還傷人
王先生于2014年年底在某商場黃金專柜購買了一條項鏈,剛佩戴沒幾天,項鏈就發生斷裂,把王先生孩子的臉劃傷了。經市南區消保委八大峽分會工作人員調解,商家為王先生退貨,并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共計五千元。
【點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由于產品質量問題導致消費者人身安全受到損害的,經營者應當退貨并賠償相關費用。
■案例十合同有規定退意向金
消費者周女士在市南區福州北路某裝飾公司,預交意向金訂購了室內裝修服務,裝修合同上約定了意向金可退。后來,周女士通過多家比對后向該裝飾公司提出退還意向金的要求,但裝飾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推卸責任,不予退還意向金。周女士投訴到市南區消保委。經調解,為消費者退還2000元意向金。
【點評】依照《合同法》等規定,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意向金可退,經營者就應當履行退還義務。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