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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陽區的趙女士在一家汽車4S店簽訂汽車訂購合同,現場交了2000元定金訂購了一輛轎車,合同約定了
優惠價格和提車時間。后來因汽車漲價、沒有庫存導致4S店無法給趙女士當初承諾的優惠價格,也無法按時提車,并且趙女士交的2000元定金將不予退還。在城陽區消保委的調解下,4S店同意以優惠價格將車出售給趙女士,并馬上從廠家調車。消費者在購買汽車的時候應該注意什么問題呢?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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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隨意改協議,消費者提車難 家住城陽區的趙女士是一個上班族,平時坐公交車,或者丈夫開車載著自己去上班,隨著收入的增加,趙女士也想買輛汽車。2014年7月20日,趙女士與位于流亭街道的某品牌汽車4S店簽訂汽車訂購合同,現場交了2000元定金訂購了一輛轎車。合同約定的車價比廠商指導價優惠4000元,同時該店銷售人員口頭承諾一個月內就可提車。
離開4S店之后趙女士滿心歡喜地等待到期提車,可是從簽訂汽車訂購合同起直至10月15日,趙女士共三次前往該4S店要求提車,均被告知店內沒有現車,且具體提車時間無法確定。這讓期待已久的趙女士滿心的不情愿,同時,該4S店工作人員稱趙女士無法以優惠4000元的價格購車,提車時必須支付廠商指導價,若趙女士要求取消合同,其之前交的2000元定金將不予退還。這樣的答復讓趙女士非常氣憤,無奈之下,趙女士到城陽區消保委進行投訴。
消保委:4S店應當履行訂購合同 接投訴后,城陽區消保委工作人員立即前往該4S店調查了解情況。經調查得知,該店無法按時讓趙女士提車是因為廠家供貨不足,且當時簽訂汽車訂購合同時正值優惠活動期間,價格有優惠,但現在車價上漲了不少,因此不再有優惠。
2014年10月18日下午,城陽區消保委工作人員通知趙女士和4S店負責人到現場進行調解。工作人員向雙方講解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告知4S店負責人應當履行雙方之前簽訂的汽車訂購合同。經調解,4S店負責人同意以優惠4000元的價格將車出售給趙女士,并馬上從廠家調車,保證趙女士能盡快提車。雙方對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
城陽區消保委秘書長劉洪利提醒消費者,消費者在購車過程中應注意保留證據,尤其在交付購車定金時一定要同4S店就所購買的具體車型、車價、交車時間、違約責任等進行書面約定,簽訂合同,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只有口頭約定導致最后空口無憑的情況發生。
律師評案 半島都市報《城陽新聞》法律服務團成員,山東誠功(城陽)律師事務所金融公司部主任代寶義律師提醒購車者首先要在付款時候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具有擔保的性質,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若購車時,消費者支付的是定金,在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面臨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的法律風險。而訂金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
山東誠功(城陽)律師事務所的孫繼紅律師認為,本案中趙女士與某品牌汽車4S店簽訂了汽車訂購合同,關于提車時間雙方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汽車銷售人員口頭承諾趙女士的提車時間沒有兌現,趙女士遲遲無法提車,而又不能通過合同約定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由于趙女士在購車時向汽車4S店支付了定金,若不能證明汽車4S店違約,趙女士單方解除合同還要面臨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的法律風險。
由于提車問題一直得不到解決,在這期間汽車價格又發生波動,汽車4S店又違反合同約定要求趙女士按照提車時廠商指導價支付購車款。雙方的爭議擴大,矛盾升級。出現該問題的原因,首先是汽車4S店缺乏誠信,在市場交易中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利益面前,無視合同與信用;再次是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不完善,給汽車4S店以可乘之機,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提車時間及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那么汽車4S店可能會考慮到違約成本而積極與趙女士協商解決。
購車時注意四個方面 孫繼紅律師說,從本案可以看出,在購車環節中,沒有落實到書面的約定、承諾,在對方缺乏誠信的情況下,比較容易發生爭議。本案中,購車時由于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提車的時間,經銷商未按口頭承諾的時間交車,雙方就發生了爭議,由于沒有書面約定,消費者要想證明經銷商違約就比較困難。
孫繼紅提醒,消費者在購車時,要到正規、信譽好的汽車4S店購買,必要時到工商局查看汽車經銷商的工商登記;簽訂購車合同時,要在合同中對所購車輛的基本信息(如品牌、車型、發動機型號等)、購車價格、付款方式、期限、交車時間、售后服務條款、爭議的處理、違約責任等進行明確的書面約定,由于購車合同一般都是汽車經銷商提供,消費者應仔細審查購車合同的內容,尤其是涉及到汽車經銷商責任的條款,對內容有異議時,應合同簽訂之前提出;付款時,要留心定金與訂金的區別;辦理車輛購買手續時,查看購車發票、車輛合格證、車輛使用說明、服務卡等及其他相關材料,及時檢查交付的車輛是否符合約定,如有異議,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提出。
“購車環節一旦出現糾紛,消費者要保存好現有的購車材料,以備將來可能作為證據使用,可以先向汽車經銷商提出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消費者可以通過消費者協會、工商管理部門等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消費者可以向法院起訴。”孫繼紅律師說。記者 趙偉華 本報通訊員 李強 王紅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泯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