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8日是國際勞動婦女節,關于婦女權益的一些話題也在兩會上引起熱議。去年11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也成為一個討論熱點。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聊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孫菁本次就專門針對征求意見稿談了自己的觀點。
建議建家暴登記制度 自征求意見稿公布以來,孫菁就一直對不同群體、以多種方式征求意見。最終征集到具體條款修改意見336條,經匯總、歸納整理,合并為11條。記者了解到,孫菁已經和多名代表談到自己的議案,邀請他們簽名,形成議案提交上去。
孫菁說,大部分家暴受害者為維持家庭的穩定,一般對所受的暴力忍辱求全,不會大肆張揚,也不會向居委會以及派出所等反映,更不會想到保留遭受家庭暴力的證物并及時做傷情鑒定。對此,孫菁建議,建立家庭暴力登記制度,加強對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預。“可以在村(居)設立法律援助室,建立家庭暴力登記制度。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提出申請,村(居)委會接到申請后采取系列工作,并將照片、證人證言進行建檔留存。”此外,在受害人未提出申請時,首先發現暴力行為的監護人、村(居)委會有調解、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發生的責任,并必須對家暴行為進行登記。
她還建議建立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加大公安機關的干預力度。她說,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能夠有效約束、震懾加害人,并且能夠作為證據有效保存。
可單獨設家庭暴力罪 孫菁說,家庭暴力對人身的傷害80% 左右為輕微傷害,達不到刑法輕傷的訴訟要求,不能構成犯罪,使大量加害者在實施暴力后,得不到法律的懲治,逍遙法外。在征求意見過程中,來自一線的律師、法官及心理咨詢師普遍建議,單獨設立家庭暴力罪,對造成被害人輕微傷害的加害人將其入罪,施以低度刑,如強制心理矯治、緩刑、監外執行、假釋、拘役、罰款、社區勞動等措施,方能有效發揮法律的威攝作用和懲治作用。
征求意見稿規定,“有關單位、組織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和求助后,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但事實證明,勸阻、調解有時解決不了暴力問題,最終導致悲劇的發生。鑒于這一現實情況,孫菁建議增加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解決途徑。同時明確接到投訴和求助的相關單位對受害人的登記存檔職責,為受害人保存證據。
此外,孫菁建議在“在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下列機構中”增加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現實中,如果出現家暴的情形,一般當事人除了向自己的親人朋友求助之外,所選擇的救助方式,就是向村委會或者所在的居民委員會反映求助。”因此,她建議增加“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作為強制義務的主體。
減輕受害人舉證責任 孫菁在調查中發現,因家暴具有隱蔽性,往往發生在私密空間,外人無法親眼見到,如果適用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誰主張誰舉證”,極有可能出現舉證不能的情形。針對家暴發生的特殊性,她認為,在案件分配舉證責任時,應當適當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建議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修改為“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并適當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這樣既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又體現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利益的立法傾向。本報特派記者郝園園 婁花 魏海洋(本報北京3月8日電)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相關專題:
2015年全國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