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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應海
去年3月15日開始執行的新消法賦予了消費者網購后悔權,七天內可以無理由退貨。但實際上,這一權利放到現實中并不容易實現,商家常常以“已拆封”等為由拒絕執行。今年3月15日開始,情況將會發生變化。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明確規定,“已拆封”不得作為拒絕退貨的理由,故意拒絕或拖延退貨的商家最高將受到50萬元的處罰。(3月3日《北京晨報》) “七天無理由退貨”這一制度的實施,讓網絡經營者不時要面臨退貨現實,增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不僅到手的利潤瞬間沒了蹤影,甚至還要倒貼成本。所以,一些網店難免會心存抵觸,絞盡腦汁來規避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已拆封”便成了許多店家拒絕顧客無理由退貨申請的“法寶”。
面對法律條文在實施過程中遭遇的尷尬,監管部門及時出手,推出新的“補丁”,明令商家不得以“已拆封”作為拒絕退貨的理由,這對消費者而言,無疑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法規完善難以阻止無良商家暗中給“無理由退貨”設限的決心。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可何為“完好”,現在并沒有一個統一的界定,事實上各種商品千差萬別,難以“一刀切”。因此,只要商家“賊心不死”,總能找到利于自己的理由。從這一角度來看,推行“無理由退貨”離不開逐漸完善的法律規定,但又不能全靠法律來規范,還需要行業自律,需要網絡店家能夠真正意識到“無理由退貨”對自己的益處,徹底拋棄對立情緒,以積極的姿態來執行這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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