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日,時先生向本報新聞幫反映,他的右手食指在工作中被意外截斷,功能受損比例達到了15%,雖然投了名為“傷殘寶”的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卻以達不到“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于等于10%”的標準為由拒絕賠付。他認為保險合同中存在歧義,按“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計算的結果”的約定理應進行賠償。手指出現缺失已經屬于傷殘卻得不到賠付,時先生將
中航三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出意外手指被擠斷
時先生原本是青西新區一家集裝箱公司的普通員工,為以防萬一,時先生投保了中航三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康行天下兩全保險、附加意外住院津貼醫療保險、附加傷殘寶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交費期間10年,保險期間20年”,保險自2014年6月26日起正式生效。
2014年7月17日,時先生臨時代班,當天中午12時許,他操控設備挪動一個大的集裝箱,“集裝箱是用地鏈和鐵鏈固定的,后來我發現固定在集裝箱的鐵鏈松開了,地鏈還沒松開,于是我就用手去扯地鏈,沒想到鏈子突然被拉緊,中間的鎖扣恰好被一塊鋼板卡住。”時先生稱,他想立即抽出手來,可當時戴著膠皮手套,活動起來很不方便,右手食指沒有及時抽出來,一下子被擠斷了。
截除斷指,索賠遇難
在醫院里,時先生進行了兩次手術,“手術中,手指的靜脈血管找不到,醫生將動脈血管縫合后,寄希望于靜脈血管能夠重新建立,前兩天看起來還不錯,可第三天再植的斷指就開始壞死,只能再次進行手術,將斷指分離。”時先生說,他的右手食指末端一節完全沒了,第二節的骨頭也被截去了一半,在醫院里住了8天之后便回家休養。
2014年12月份,公司給他賠償8.7萬元,這里邊包括他的伙食補助、傷殘補助、就業補助等費用,一次性付清后,時先生從公司離職了。時先生想到了他之前曾經投保,找到保險公司,對方卻只給了他8天的意外住院津貼共計800元,至于手指被截掉而造成的傷殘,保險公司卻說因不達標準而
拒賠。
“達不到賠償標準”
時先生介紹,保險公司給他的解釋是,根據保險合同條款,“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于等于10%”的構成9級,按照10萬元的保額來計算,9級可獲得2萬元的賠償,然而保險公司卻根據他們的計算結果,時先生右手缺失或喪失功能為15%,相當于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為7.5%,因此拒賠。
那么保險公司認定的時先生右手缺失15%是從何而來?保險合同中關于傷殘分級的后面有一塊注釋,解釋了雙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方法: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節占8%,中節占7%,近節占3%。以此來計算,時先生的右手食指末節和中節受損,合計起來正好是保險公司所說的15%。
“9級達不到,那個總該有10級吧,可后來卻發現,保險合同關于10級傷殘的規定當中,根本就沒有手指缺失或喪失功能這一項,因此也不能按照10級進行賠償。”時先生告訴記者,事情發生后,他曾經找過保監會,對方的回復是只能協調,但最終也沒有一個協調結果,無奈之下,時先生只能委托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將中航三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上訴至法院。
“合同有歧義該賠償”
之所以起訴保險公司,時先生認為他的右手食指已經缺失導致了殘疾,而他又投了中航三星的傷殘寶意外傷害保險,卻得不到保險的理賠,合同有霸王條款嫌疑。
記者查閱了2005年1月1日起由最高法制定并開始實施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其中關于1~10級傷殘鑒定都有著明確標準,其中規定,“雙手掌缺失10%以上”可以達到九級傷殘,“一手掌缺失5%以上”可以達到十級傷殘。以此標準來看,時先生的目前單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5%,至少可以達到十級傷殘的標準。
除此之外,時先生還認為保險合同中的條款有歧義。時先生稱,在保險條款關于傷殘等級的注釋當中還有這樣一句話,“本標準中,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計算的結果”,“我是這么認為的,既然是累加計算的結果,那么我的左手沒有受傷,受損結果是0%,右手受損是15%,累加后是15%,已經超過了10%的標準,應該按照9級來賠償,因此我在起訴狀中要求保險公司支付2萬元的意外傷害賠償金。”
關于此事,記者撥打中航三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客服電話,工作人員表示將盡快聯系相關人員進行回復,截止到3月2日晚7時,記者依舊沒有接到保險公司方面的回復。
據了解,3月12日,該案將在市南法院開庭審理,本報還將繼續關注。
記者 林剛 徐杰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