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按照議案,在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可以暫時停止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等的規定。
此次試點不僅在土地流動方面邁出了實質性步伐,而且土地流動的審批、政策的執行和管理等,也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下放給了地方。其中,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下放至縣級人民政府審批。這也意味著,地方政府的作為,將對此次改革試點至關重要。
而從目前各地撤村建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來看,如何給失地農民建立相對穩定、可靠、有效、合理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下一步農村土地改革試點不可忽視的重要方面。如果沒有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做支撐,
農地流轉就極有可能出現讓農民集體返貧的現象。在一些地區,失地農民住進高樓、生活貧窮的現象還是不同程度存在的。
按照以往的經驗,一些地方政府在涉及農民利益方面,包括專項撥款、專項資金、扶貧救濟等,常常會做出損害農民利益、截留資金等方面的行為。那么,農地租賃、轉讓、入股等就更容易暗箱操作、私下交易、截留收入。如何預防,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
2月26日《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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