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北京2月15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15日正式印發實施《關于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2015年修訂版)。意見就貫徹落實中央部署、全面深化檢察改革提出六大重點任務、42項具體任務,進一步明確了深化檢察改革的總體目標。
管理權和檢察權分離
在完善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體制機制方面,意見指出,推動省以下地方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改革,探索實行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檢察權相分離,建立健全檢察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檢察院。完善防范外部干預司法的制度機制。配合中央有關部門,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在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檢察人員管理制度方面,意見提出,實行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將檢察人員劃分為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三類,建立檢察官員額制度,合理確定檢察官與其他人員的比例。建立檢察官專業職務序列及與其相配套的工資制度。完善檢察官職業準入和選任制度。初任檢察官由省級檢察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檢察院任職,上級檢察院的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檢察院的優秀檢察官中遴選。建立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檢察官制度。建立檢察官憲法宣誓制度、預備檢察官訓練制度。
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
在健全檢察權運行機制方面,意見要求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組織,完善檢察機關執法辦案責任體系。
在健全反腐敗法律監督機制,提高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法治化水平方面,意見明確提出,配合中央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配合立法機關,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推動完善國家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制度。建立職務犯罪案件跨行政區域管轄制度,規范指定管轄、交辦、提辦工作。
統一錯案責任認定標準
意見提出,建立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機制。健全冤假錯案防范、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統一錯案責任認定標準,建立完善對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法律監督機制,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強化對行政強制措施實施過程的司法監督,及時糾正違法行政強制措施。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健全督促起訴制度,完善檢察建議工作機制。
在強化對檢察權運行的監督制約方面,意見明確要求建立檢察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嚴禁檢察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與有關部門配合建立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檢察人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制度。完善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完善辦案信息查詢系統,建立檢察機關辦理的重要案件信息發布制度。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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