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濟南市民李萍想將亡母名下的房子過戶給自己,但因無法提供外祖父母死亡證明一直耽擱著。齊魯晚報見習記者 王建偉 攝
齊魯晚報濟南2月9日訊(記者 馬云云 見習記者 王建偉 實習生 王景霞) 想繼承亡母留在銀行的基金,非得開外祖父母的死亡證明,可外祖父解放前就去世了,這證明找誰開?9日,本報對濟南市民俞先生遭遇的
公證死結進行報道后,引發廣泛關注,多位讀者向本報講述了相似的遭遇。業內人士認為,涉及繼承的公證法律關系很復雜,解決此類尷尬需要整個公證體系進行
改革。
情況普遍
案例一
解放前的流浪兒上哪開父母死亡證明 濟南市中區市民李萍的母親在2011年去世,但因為無法開具外公外婆的死亡證明,她一直沒能將母親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
據悉,李萍是獨女,母親去世后,留下一套房產給她。“前段時間,我到房管局咨詢過戶手續,工作人員建議我去做遺產公證,說手續很簡便。”李萍說,她去公證處一問才知道,還得開具外公外婆的死亡證明。
“我母親去世的時候都86歲了,年輕時是參加革命來到濟南的。我姥姥姥爺去世早,相關信息證明?”李萍說。
家住濟南天橋區的王先生也有與李萍同樣的煩惱。“我岳父是退休工人,在天橋區有一套棚改房。2014年我岳父去世后,岳母和幾個女兒商量著把房子過戶給我妻弟,就尋思著去公證處公證一下。”讓王先生沒想到的是,公證處要他們出具岳父的父母的死亡證明,“老爺子解放前是流浪兒,父母早就沒了,可能連個親戚都沒有,證明怎么開?過戶的事兒就卡在這兒了。”
案例二
沒外祖父母死亡證明十萬存款繼承不了 沒有祖父輩的死亡證明,不僅辦理房屋繼承公證會遇到麻煩,有時候繼承銀行存款也會麻煩不斷,濟南平陰縣的趙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
趙先生說,他父親去世的時候,單位發了一筆撫恤款,九萬多塊錢。因為母親還健在,趙先生兄弟三人就湊齊十萬,將這筆錢存在母親名下,以備不時之需。“后來母親病重,這筆錢卻沒有用上。”說起這件事,趙先生一肚子火,“去年我母親病重躺在重癥監護病房,我就去銀行取錢給母親看病,結果銀行說讓母親本人親自來領。我告訴他們母親重病無法前來,他們說沒有辦法,只能等母親去世后,家人去公證處辦個證明才能取錢。”
沒等存款取出來,趙先生的母親就病故了。處理完母親的后事,趙先生想辦理遺產公證,將那筆存款取出來,結果發現更困難。“他們要我出示我外公外婆的死亡證明,可我外公外婆去世20多年了,我到哪兒開去啊?”
尷尬有因
公證錯了,公證處是要賠的 “公證時嚴謹一點沒有錯,但也得講常識啊!祖父母若是活著得一百二三十歲了,還需要死亡證明嗎?”對于公證處的做法,不少當事人難以理解。對此,公證人員也有苦衷。
“公證錯了是要賠的。”濟南資深公證員劉疆說,因此公證人員才非常謹慎。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其中提到,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公證致使公證書錯誤造成他人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證機構未依法盡到審查、核實義務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明知公證證明的材料虛假或者與當事人惡意串通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劉疆舉例說,如果哥哥通過制造虛假材料騙取公證書,把弟弟應繼承的遺產騙走,那么,公證處首先會配合弟弟起訴哥哥,要哥哥把弟弟應得的財產退回。如果無法實現,公證處就要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責任。
據介紹,我國設有公證賠償基金,根據《公證賠償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中的表述,公證賠償基金是用于償付公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公證職務過程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的直接損失以及其他有關支出的專項基金。
法律所限,遺產繼承確得先查外祖 除了公證人員責任規避之外,劉疆說,遺產繼承公證中,我國也存在一些制度層面的制約因素。
“這是全國面臨的普遍性問題。”劉疆說,首先,根據我國法律,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當老人去世后,子女要繼承遺產必須證明死者的父母,也就是自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已經死亡。而在其他大部分國家,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所以外國人遺產繼承中往往不會遇到這種問題。
再者,我國戶籍登記信息不夠詳細,公證處在調查核實時比較困難。
“涉及繼承的公證法律關系很復雜。”我省一公證員舉例,曾有一對去世老干部的子女前來做遺產公證,子女非常肯定父母都沒有再婚過,但經公證處查詢,發現其父親當年進城前在農村老家曾有一個妻子。這樣,他們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就一樣有繼承權。而這個情況,老人從沒跟子女說過。
騙公證的屢見不鮮,處罰卻很輕 此外,隨著個人擁有的財產越來越多,騙取遺產的案例屢見不鮮。劉疆分析,目前在我國,這些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很小。
盡管公證法規定,當事人及其他個人或組織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現實中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很少。
劉疆舉例說,明明是兄弟兩個,其中一個卻要證明自己是獨生子女,以騙取遺產。若兄弟二人因此鬧到法院,法院一般會以民事案件受理,不會對騙取遺產一方追究刑事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高強認為,公證處的嚴格要求是防止侵害其他繼承人合法權益的應有態度,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辦法探索
去世前開好親屬關系證明 就個人而言,如何提前防范俞先生等人遇到的公證尷尬呢?高強律師建議,被繼承人最好在生前開好自己的親屬關系證明。“自己開證明比晚輩去開要容易得多。”高強說,一般情況下,這份證明上主要強調三個要點:夫妻雙方是否原配、夫妻雙方共育有幾個子女、雙方父母是否已經去世,證明可以通過居(村)委會、被繼承人所在單位蓋章確認。
遺產也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高強解釋,若確實沒法出具被繼承人父母的死亡證明,法院可以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結合當事人的陳述等作出全面分析。
小額遺產公證簡化程序 就政府職能部門而言,若要避免這種普遍的公證尷尬,業內人士認為,需要推行系列改革。
“很多繼承公證就牽涉三四千元錢,跑來跑去還不夠路費。”一位公證員說。為此,我國多地公證機構對小額遺產簡化程序,不要求所有繼承人都來,目前青島已經試行。不過,何謂“小額”,目前全國標準尚未統一,從幾千元至兩三萬元不等。劉疆介紹,目前中國公證協會正在制定領取和保管小額遺產公證的指導意見,意見頒布之后,有關“小額”的標準就會明確。
打破公證行政體制 除此之外,在江蘇從事公證工作20年的梁進(應采訪對象要求化名)認為,必須加快公證體制改革步伐,將現有行政體制的公證處盡快改為事業體制。
行政體制的弊端在哪兒?梁進說,在這種體制下,干多干少都一樣,辦少了不影響收入,辦多了可能有風險。不排除少數公證員故意設門檻,把麻煩推給當事人。梁進建議,在適當提高公證員薪水的基礎上,讓他們承擔風險。2000年,我國就已出臺《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其中明確要加快公證體制改革步伐,將現有行政體制的公證處盡快改為事業體制。但直到現在仍有一部分公證機構沒有完成改制,仍是行政體制,而改制過的也沒有完全按照事業體制運營。
劉疆透露,目前業內對公證的性質存在認知差異,有的認為其代表國家,有的認為只是中介服務。全國的公證處也存在行政體制、事業體制和個人合作制等多種性質。“體制不靈活帶來一系列問題。”劉疆說,比如人手不足、積極性不夠、服務態度跟不上等。他認為,國家作出依法治國部署后,公證改革工作會有新進展。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