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2月1日訊(記者 李保光) 2013年12月26日,課間休息時,被高年級學生推倒后,
平度常州路小學二年級的小曹將旁邊的小祝壓倒,導致其
牙齒受傷。日前,經平度法院審理認為,因肇事的高年級學生無法查清,學校應該承擔90%的責任,小曹承擔10%的責任。
據了解,當時小祝共三顆牙齒受傷,事后,因賠償問題沒能達成一致,小祝父母將小曹家長及學校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共計6.6萬元。平度法院審理認為,小祝與小曹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學校沒有安排人員維持秩序,事發路段也沒有監控設施,導致推倒小曹的高年級學生無法找到。學校對小祝的損害負有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以賠償90%為宜,待學校查找到直接侵害人后,可依法追償。經法院審核,小祝的損失為3.3萬余元。最終,法院判決由學校賠償3萬余元,由小曹家長賠償3000余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