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1月18日訊(記者 李保光)男子方某
扒竊行人錢包,偷來10元現金及鑰匙等物品。日前,經市南法院審理,方某構成盜竊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據了解,方某為本市市民,此前,曾在1968年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1982年因強奸罪、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盡管有過兩次前科,但是方某仍然沒有吸取教訓。2014年7月19日8時許,方某在預謀盜竊后,在本溪路和鞍山路路口處,扒竊行人劉女士上衣口袋內錢包一個,內有現金人民幣10元及鑰匙等物品。方某被當場抓獲,贓款、贓物被繳獲。
2014年9月25日,市南檢察院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訴。日前,記者了解到,市南法院已對此案審結。法院認為,方某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處罰。此外,因為方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一審判處方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只偷了10元錢,就被判拘役3個月,是不是有點重了呢?對此,山東文卓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鋼表示,僅以盜竊罪的入刑標準來說,10元的確夠不上刑法中盜竊罪的起刑點。但是,2011年5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將“攜帶兇器盜竊”、“入戶盜竊”和“扒竊”列入了盜竊罪刑罰處罰范圍。“扒竊行為與攜帶兇器盜竊、入戶盜竊一樣,屬于盜竊行為中較為惡劣的一種。”張鋼律師說,所以,《刑法修正案(八)》將扒竊列為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