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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上午8點左右,廈門市一輛公交車突然起火燃燒,共造成12人受傷。警方初步調查是人為縱火,犯罪嫌疑人幾小時前還點燃了一家食品廠倉庫。幸運的是,這起公交縱火案并未造成人員死亡。
相比前一次廈門公交縱火案,這一次之所以損失不是很慘重,無疑與公交車上配備了安全錘有關,與司機及時開門砸窗滅火的有效處置有關,與下車乘客的相互救助和疏導有關。良好的安全責任落實,保障了基本的秩序安定,從而將一次公共安全危機的風險降至最低。
公交縱火案頻發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們在一次次悲劇過后,公共安全治理機制沒有得到完善,從行政部門到公交公司的各方責任沒有嚴格落實,司機的應急能力與公眾的自救能力沒有得到提高。相反,只要在規章制度的規范下,嚴格落實安全責任,便不難做到有備無患。
無論縱火案的損失是大是小,都為城市公共安全治理提出了問題:我們記取公交縱火案的慘痛教訓了嗎?是否真的“吃一塹長一智”了?在旁觀別的個案時,有沒有對自己身邊的安全隱患視若無睹? 1月16日《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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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