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8日上午,上海高院對林森浩涉嫌故意殺人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裁定駁回林森浩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死刑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法院核準。二審法院沒有認可辯方提出的辯護意見,認為林森浩殺人手段殘忍,后果嚴重,雖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但不能從輕處罰。這個結果并不讓人感意外,但對產生實體結果的程序期待卻未能得到滿足。
本案二審的開庭審理,出現了不少逆襲之處,最引人注目的是,辯方所請的法醫專家證人語驚四座:“被害人黃洋不是死于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而是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多器官衰竭死亡。”當然,專家證人的意見再權威,也只是一家之言,能動搖但不能推翻之前作為定案依據的鑒定意見。要推翻之前的鑒定意見,尚需法庭聘請更權威的專家,作出新的鑒定意見;重新鑒定的意見也應依法接受控辯雙方的充分質疑(雙方均可聘請專家證人進行質證),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對此,法律上的程序保障很不完善。刑訴法雖規定,辯護人有權申請重新鑒定;但同時又規定,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這個“法庭認為有必要的”前提條件,將許多應當重新鑒定的申請擋在門外,本案即是如此。拒絕重新鑒定的理由通常是,原鑒定中鑒定人具有法定資質、接受委托和鑒定的程序合法——可理論上講,所有的重新鑒定都可以這樣的理由去否定,如是,重新鑒定制度就名存實亡了。
1月9日《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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