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12月28日訊(記者 李保光) 2013年10月19日晚11時40分許,城陽的車先生駕車沿岙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一路口處時,不小心撞上一
隔離墩,最終導致車毀人亡。經交警認定,車先生駕駛車輛未確保安全車速 ,應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但是,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事發路段當時正在施工,施工單位未設置警示標識和安全保障措施。最終,城陽法院判決,由施工單位——
青島中建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50% 的責任,
賠償死者家屬各項經濟損失43.6萬元。
事發后,車先生家屬認為,事發時,該路段正處于施工狀態,而且造成車毀人亡的隔離墩設置有缺陷。隨后,車先生家屬將青島市公路管理局城陽分局、青島市公路管理局、施工單位青島中建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賠各項經濟損失87萬余元。經法院審理認為,作為施工方的中建交通公司忽略了收工后應盡的警示義務和其他安全保障措施,從而導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該公司對車先生的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綜合考慮,施工方與受害人車先生承擔事故責任的比例以5:5為宜。最終,法院一審判處由施工單位賠償車先生家屬各項經濟損失43.6萬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