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百麗廣場上
晨練時,市民徐女士被一條狂吠的狗驚嚇,后仰倒地受傷。同在晨練的“熱心人”佟某將其送至醫院,并喊來丈夫于某照顧。住院期間,于某不僅交了住院費、門診檢查費,還為其請了陪護人員。徐女士認為,“熱心人”佟某、于某夫婦二人就是“肇事狗”的主人,并將其告上法庭,而于某夫婦認為當天未帶狗出門,他們與徐女士摔傷無關。事發兩年后,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審理,法院最終判定,佟某、于某賠償徐女士醫療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6萬元。
事發>>>被狗嚇倒摔成九級傷殘 2012年11月3日7時許,家住市立醫院東院附近的徐女士和一名同伴在百麗廣場二樓開放式平臺進行晨練。晨練期間,一條小狗突然從樓梯沖了上來,對著徐女士吠叫。因為非常害怕,在慌亂中徐女士后仰倒地受傷。隨后,同在晨練的佟某等人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將受傷的徐女士送至附近的醫院。
經診斷,徐女士為腰椎骨折、腰椎體滑脫,住院治療13天。事發當天,佟某的丈夫于某在接到電話后也趕到醫院,陸續為徐女士支付了門診檢查費等共計6000余元。期間,佟某、于某還主動為徐女士送飯,并在住院第7天為其請了陪護人員進行護理。2013年7月份,青島萬方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徐女士外傷致脊柱損傷屬九級傷殘。
徐女士認為,佟某就是“肇事狗”的主人。在向其索賠未果后,徐女士一氣之下將佟某、于某夫妻及百麗廣場的管理方——青島百麗廣場商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沒帶狗出門,純粹熱心幫忙 一審時,徐女士索賠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6萬余元。法庭上,佟某、于某夫婦二人表示,事發當天,佟女士并沒有帶狗出來,徐女士的摔傷跟他們沒有任何關系。佟某稱,看到徐女士倒地受傷的情況后,她完全出于良知對其實施救助。而于某表示,在趕到醫院后,因為看到在場的人都沒有帶錢,在這種情況下,他才義無反顧地替徐女士交納了各項費用。
法庭上,為了證明各自的主張,原被告雙方均申請了當天同在百麗廣場上晨練的目擊者出庭作證。其中,徐女士的證人單某表示,當時她和徐女士一起晨練,目睹了整個事件過程:在毫無預兆的情況下,突然有條狗向徐女士沖過去,徐女士大聲喊叫,但狗卻狂叫不停,繼續朝徐女士逼近,驚慌的徐女士嚇得仰面倒下。而另一位證人表示,曾經聽佟某說她的狗非常強勢,那條狗不允許別人去它玩過的地方待著,而當時徐女士正好在它玩過的地方鍛煉,所以導致這條狗叫得特別兇。
此外,于某、佟某申請的證人謝某也對事發時的情形進行了回憶。這位證人表示,盡管沒有直接目睹事發時情形,但后來聽原告說,是她(徐女士)自己去踢狗時,不小心閃倒了。此外,她還表示,事發時,佟某因疾病剛出院,所以晨練時沒有帶狗出來。
法院>>>于某夫婦系肇事狗飼養人 經市南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及其各自的證人,做陳述內容矛盾,雙方沒有足夠的證據否定對方所提交的證據。但是,法院注意到,于某在事發當天在醫院為徐女士支付門診檢查、住院費,且在事發后第7天為其支付了陪護人員的護理費。據此,法院認為,徐女士所提交證據的證明力遠遠大于于某、佟某所提交證據的證明力。并認定,徐女士所受傷害是因于某、佟某所飼養的狗致傷。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認為,作為狗的飼養人,于某、佟某應該對徐女士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法院認為,徐女士受傷時尚未到商場的營業時間,且受傷地點干凈無雜物,在平臺入口已經張貼了醒目的告示牌,告知市民不允許攜帶寵物入內。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已經盡到了提示義務,所以對徐女士的受傷,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法院審核,認為徐女士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損失應以14.6萬元為宜,并一審判決由于某、佟某夫婦賠償。
一審宣判后,于某、佟某不服,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市中院審理認為,此案的焦點問題是,徐女士是否是被于某、佟某所飼養的狗致傷的。對此,一審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充分舉證的前提下,通過對對立證據證明力的分析甄別 ,依照相關規定確立徐女士的主張成立正確。二審過程中,于某、佟某沒有提出新的足以推翻一審認定事實的證據,其上訴理由也達不到“合理相信的程度”,最終,法院駁回其上訴請求,做出維持原判的終審決定。記者 李保光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