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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都市報12月16日訊(記者 魏海洋) 長期以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沒有具體規范可循。16日,記者了解到,島城首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出臺,對小作坊的生產要求和生產食品進行了嚴格規定,其中規定小作坊禁止向商場超市、連鎖經營的餐飲服務企業銷售生產的食品;不得生產乳制品、罐頭制品及酒類。
“食品小作坊的管理都是采用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規范標準。”市食藥監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套標準用在小作坊身上顯得太過嚴格,鮮有小作坊能達到該標準。“按照這個標準的話,小作坊達不到生產企業規范,如果取締了則影響小作坊生產者的生計,對于消費者消費也不方便。”該負責人說,出于人性化執法以及為民監管的目的,青島改革創新,在省內率先出臺了相關規范。該意見中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以家庭成員為主),生產加工規模小,產品無預包裝或簡易包裝,從事低風險、傳統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制現售)的單位或個體。
記者了解到,青島將按照“鞏固提高一批、規范整合一批和整頓取締一批”的要求,加強源頭治理,改進監管方式,不斷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水平。同時也亮出了整治和規范的時間表。據悉,2014年底前,要完成全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摸排工作,全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數量和基本情況將被熟知。2015年上半年,要完成告知性備案總數的70%,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告知性備案工作,這樣就在全市范圍內形成食品小作坊最基本的可追溯機制,為小作坊制定“身份證”。另外,三年內實現食品加工小作坊監管全覆蓋,建檔以后監管人員將定期進行檢查,并依法取締黑窩點。
解讀
要明確“黑窩點”和“小窩點” 在意見中,對食品加工小作坊做出了基本要求。其中要求,小作坊的生產場所應當真實、合法;具有必要的生產場所,場所面積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生產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距離。生產設備、器具為無毒、無害、不易生銹且便于清洗;生產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應分開使用;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 ;生產人員應取得健康體檢證明后方可上崗,每年至少體檢一次。
而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原輔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從正規渠道采購,并索證索票,做好記錄。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原輔料或非食品用原輔料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相應標準,不得購買、存放、使用亞硝酸鹽等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使用食品級的洗滌劑、消毒劑,應定期將生產的食品委托具有食品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要符合環保要求,不產生擾民因素。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這些小作坊要實現基本的可追溯,明確什么是黑窩點,什么是小窩點,取締和規范并舉。”市食藥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要實施告知性備案制度,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根據工商部門提供的營業執照相關信息,按網格化管理原則,由各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所對相關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依據生產基本條件和要求對其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符合生產條件的,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備案證明”,有效期為3年。
■監管
食品加工小作坊每年要抽檢 所有納入監管范圍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都要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明確承諾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應置于生產加工場所顯著位置,接受社會監督。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有預包裝的 ,包裝上應當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標簽,并在標簽顯著位置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生產地址、生產者、告知性備案證明編號等。另外,要將
小作坊食品抽檢納入市、區(市)兩級食品安全年度抽檢計劃,市級、區(市)級要加大對高風險、重點和消費量大食品的監督抽檢密度,及時對抽檢情況進行風險評估和消費預警,及時公布對食品生產小作坊的抽檢結果,擴大消費者的知情權。對抽檢不合格小作坊食品由各區(市)食安辦督促街道辦、鄉鎮政府會同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所按食品生產企業不合格產品后處理規定處理。 記者 魏海洋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