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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副院長趙建平(左二)向呼格吉勒圖父母轉交高院院長胡毅峰個人慰問金3萬元。新華社發
“
呼格吉勒圖案對我們的教訓是痛心的,深刻的,對不起。”
——12月15日8時30分許,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常務副院長趙建平帶隊來到呼格吉勒圖父母家,將案件再審判決書送到二老手中,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深鞠一躬。
“終于等到這一天了!兒子,你清白了!我流的不是淚,是心里的血!”
——呼格吉勒圖的母親、62歲的尚愛云再也抑制不住內心強烈的情感,一把熱淚淌了滿臉。對18歲的兒子因流氓殺人罪被槍決存疑,她和老伴的申訴路足足走了9年。
據新華社呼和浩特12月15日電 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并向申訴人、辯護人、檢察機關送達了再審判決書。該案因呼格吉勒圖的父母申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11月19日決定啟動再審程序 ,另行組成合議庭并依法進行審理。審理中,合議庭查閱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關材料,聽取了申訴人、辯護人和檢察機關意見,經合議庭評議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如下判決:一、撤銷本院(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 ,二、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案情回顧>>>呼格吉勒圖報案后被認定殺人判死刑 1996年4月9日19時45分左右,被害人楊某某稱要去廁所,從呼和浩特市錫林南路千里香飯店離開,當日21時15分后被發現因被扼頸窒息死于內蒙古第一毛紡織廠宿舍57棟平房西側的公共廁所女廁所內。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于當晚與其同事閆峰吃完晚飯分手后,到過該女廁所,此后返回工作單位叫上閆峰到案發女廁所內,看到楊某某擔在隔墻上的狀態后,呼格吉勒圖與閆峰跑到附近治安崗亭報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 17 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圖以沒有殺人動機,請求從輕處理等為由,提出上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根據當時有關死刑案件核準程序的規定,核準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呼格吉勒圖的父親李三仁、母親尚愛云提出申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內刑監字第00094號再審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再審中,申訴人要求盡快公平公正對本案作出判決。辯護人辯稱,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呼格吉勒圖構成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通過再審程序,作出無罪判決。
翻案證據>>>三大理由證實呼格吉勒圖無罪 經審理,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申訴人的請求予以支持,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檢察機關的意見予以采納,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主要理由是:
一是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供述的犯罪手段與尸體檢驗報告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從楊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楊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時向后拖動楊某某兩三分鐘到隔墻,與“死者后縱隔大面積出血”的尸體檢驗報告所述傷情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楊某某擔在隔墻上,頭部懸空的情況下,用左手卡住楊某某脖子十幾秒鐘,與“楊某某系被扼頸致窒息死亡”的尸體檢驗報告結論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楊某某擔在隔墻上,對楊某某捂嘴時楊某某還有呼吸,也與“楊某某系被扼頸致窒息死亡”的尸體檢驗報告結論不符。
二是血型鑒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學技術鑒定證實呼格吉勒圖左手拇指指甲縫內附著物檢出O型人血,與楊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呼格吉勒圖本人血型為A型。但血型鑒定為種類物鑒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證實呼格吉勒圖實施了犯罪行為。
三是呼格吉勒圖的有罪供述不穩定,且與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不吻合之處。呼格吉勒圖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理階段均供認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強行猥褻楊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穩定。呼格吉勒圖關于楊某某身高、發型、衣著、口音等內容的供述與其他證據不符,其供稱楊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體檢驗報告證實楊某某身高1.55米;其供稱楊某某發型是長發、直發,尸體檢驗報告證實楊某某系短發、燙發;其供稱楊某某未穿外套,尸體檢驗報告證實楊某某穿著外套;其供稱楊某某講普通話與楊某某講方言的證人證言不吻合。原判認定的呼格吉勒圖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最新進展
全體辦案警員被調查
呼格吉勒圖父母將在與律師商議后,提出申請國家賠償 據新華社呼和浩特12月15日電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15日在呼格吉勒圖案新聞發布會上發布消息稱,該案符合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并將對錯案責任問題進行調查,嚴肅追究責任。
新聞發言人說,呼格吉勒圖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
改判無罪,符合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受害的公民死亡的,由其繼承人或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提出申請,啟動國家賠償程序 。在合議庭送達再審判決書時,已經向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告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呼格吉勒圖父母提出申請后,法院將立即啟動國家賠償程序 ,并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 ,盡快依法作出賠償決定。據悉,呼格吉勒圖父母將在與律師商議后,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國家賠償。
同時,新聞發言人表示,內蒙古自治區黨委高度重視,已經責成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就錯案責任問題進行調查。總的原則是:實事求是,有責必究,有錯必罰。
14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紀委相關領導表示,自治區公安廳調查組在上個月下旬已成立。調查組目前已將調查范圍擴大到所有參與1994年偵辦此案的警員,包括當年主辦此案的公安機關主要領導。
至于跟該案件有關的趙志紅是否能確定就是真兇的問題,內蒙古自治區高院新聞發言人稱,需要通過趙志紅案件的審理依法確認。
18年前,判定呼格吉勒圖有罪的時候,正值我國第二次實施“嚴打”——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活動。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表示:“特殊背景不能成為推卸責任的借口,打擊犯罪不能突破法律底線。按照法律程序嚴格審查判斷證據,正確適用法律,這在任何時期都是必須堅持的。”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分局一名警察說,“嚴打”期間,查處犯罪案件的數量特別是大案數量,是他們工作的目標和考核標準。在當時人為確定的破案指標壓力下,加之立功心態,在案件偵查中確實存在一些急于結案、刑訊逼供,甚至誘供等現象。而一旦明明知道是冤案,一些人為了保面子、保烏紗帽而想方設法阻止翻案。
此案是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法院依法糾正冤假錯案的第一起 ,意義非凡。人們期待,在深刻反省此案的同時,更要嚴厲追責。“呼格吉勒圖案,是我國被執行死刑案件中,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改判無罪的第一例。”宋英輝表示,這對類似案件的糾正將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