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4日,高女士給城市信報官方微博發來私信:“孩子大四馬上畢業,跟青島一家公司簽了意向書,沒有簽三方協議,現如今要換公司,學校就業中心主任不給三方協議,原來簽意向書的公司不給
解約證明,必須交3000元的違約金,請問這違約金為什么要交?”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通過微博聯系上了高女士,原來高女士所說的“孩子”是高女士的男朋友,現在是上海海事學院一名即將畢業的大四學生。11月11日,學校舉辦了“雙選會”,而在“雙選會”之前大概半個月左右的時間,高女士的男朋友馬同學就和“山東船務國際分公司”簽了
就業意向書。11月9日晚,馬同學電話告悉了“山東船務國際分公司”自己的解約意向。至于想要解約的原因,“在就業意向書上蓋的章是‘青島新起航國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跟它宣傳的不一樣,”馬同學對記者說:“后來我又面試了上港集團,而且跟那邊談好了簽三方協議的事。”
高女士告訴城市信報/信網記者,已經簽了就業意向書的人的三方協議都放在學校就業中心,要想拿到三方協議和下家公司簽約,需要先與之前簽了就業意向書的公司解約,并出具解約證明。但在辦理解約證明的過程中,馬同學遇到了麻煩。
“他們以我通知他們的時間太晚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為由拖著不給開,但我已經和上港集團談好了簽署三方協議的時間,”馬同學稱:“當時時間很急,我想不能兩邊都耽誤了,就給他們打去了三千元錢。”給對方打去三千元后,馬同學從就業中心拿到了自己的三方協議,目前已經寄給了上港集團。
為此,城市信報/信網記者找到了誠遠律師事務所的郝華君律師,就就業意向書違約繳納違約金是否合法一事進行了咨詢。“它的違約條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郝華君律師告訴記者:“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只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培訓費用,勞動者接受了6個月以上脫產專業技術培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限而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約定的;一種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署了保密協議的。勞動者知悉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里,勞動者不得到與原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從事生產經營。如果違反了這條規定,勞動者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聯系到了處理馬同學解約事宜的“山東船務國際分公司”的王先生,在記者表明了采訪意圖后,王先生拒絕接受記者采訪。11月17日下午,城市信報/信網記者來到了“山東船務國際分公司”的所在地香港中路18號福泰廣場A座1903室,工作人員表示,“山東船務國際分公司”已經搬走了,自己只是在這辦公,新公司還沒有組建。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