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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供圖
遇到供熱糾紛時,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日前,記者從市北法院了解到,在每年接到的大量供熱糾紛案件中,主要問題是
溫度不達標。絕大多數都是通過調解結案的,余下的案件中以用戶敗訴居多,敗訴的主要原因是沒有證據支持。對此,市北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孫靜提醒,若室內溫度不達標,市民應請熱企或者第三方測溫。此外,針對家中漏水等情況,如果供熱公司在試壓之前沒有及時通知,造成的損失由供熱公司承擔責任;而發生漏水導致樓下用戶遭受損失的,可向樓上漏水用戶要求索賠。
案例一:
家具被淹,熱企擔責一半 2010年 ,管先生在市北區通化路購買了一處房產,2011年6月開始動工裝修,8月將暖氣改造完畢。因等待工期,一直未安裝暖氣片,暖氣片和管道接口部位也沒有封閉。
因為當年沒打算入住,在2011年供熱季之前,管先生并沒有申請開通供熱。為了以防萬一,當年11月7日供熱之前,管先生檢查了位于公共樓梯上的暖氣管道開關,并確認開關處于關閉狀態。然而,11月8日,管先生接到鄰居電話稱,家中被淹。后經查看,發現其屋外暖氣的截止閥和球閥均被打開,才導致自己家中被淹。
管先生認為,漏水的原因在于供熱公司,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后,將供熱公司告上法庭。管先生訴稱,位于樓道內的閥門屬于供熱公司設施,需其專業人員用專門鑰匙才能打開。供熱公司有義務對其所屬設施進行監管和維護。由于被告疏于管理,造成此次事故發生,導致原告財產受損。請求法院判處各項損失1.7萬余元。
而供熱公司認為,管先生在2011年對其樓道內公用供暖設施進行改造,違反了《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中禁止用戶私自改動供熱設施的規定,應自行承擔改造行為造成的損失。
后經市北法院審理認為,管先生因裝修需要將屋內暖氣片拆下,應對屋內暖氣管道接口處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其雖稱供熱前已經檢查了屋外的截止閥和球閥,但應意識到暖氣供水試壓會出現漏水等潛在危險。而作為被告的供熱部門,應在供熱試壓前盡到通知義務,且作為供熱設施的維護與監管部門,被告在供熱前疏于檢查與管理,致使管先生屋外暖氣的截止閥和球閥被打開,造成暖氣試壓漏水。
市北法院認為,原、被告應對此次事故承擔同等責任。最終,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的各項財產損失8772元。
案例二:
四年不繳費,業主被告上法庭 朱先生家住市北區鎮江路,自2009年至 2012年 ,一直拖欠供熱費。后供熱公司多次催繳,他也一直沒繳納。最終,供熱公司將其告上法庭。法庭上,供熱公司訴稱,朱先生住房用熱面積46.95平方米,公司在為其提供供熱服務后,其欠交2009年 11月16日至2013年 4月5日采暖費共計 5709元。供熱公司表示,朱某應于供熱當年 11月1日前一次性全額繳費,逾期繳費應該向其支付滯納金。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請求法院判令朱某支付2009年到2012年 ,四年的采暖費共計 5700元,并支付相應滯納金。
法庭上,朱某承認多年未繳納供熱費事實。但是,由于其生活困難 、身體不好,付不起全額供熱費,要求付一半的供熱費。此外,朱先生還表示,前幾年曾經申請過停熱,但是供熱公司并沒有為其辦理停熱手續。因此,有一部分原因是在供熱公司。
經市北法院審理認為,供熱公司為朱某房屋提供冬季供暖服務,原被告之間已經形成事實上的供用熱合同關系,因此被告作為用熱方,應按時向供熱方繳納采暖費。盡管朱某辯稱已經申請停熱,但是其并未提交有效證據。對此,法院不予支持。最終 ,市北法院判處朱某支付供熱費5709元,并支付相應滯納金。
案例三:
多收供熱費,熱企被判賠 于女士住在市南區閩江路某小區,2000年至 2003年以及2005年,她家所屬的供熱公司一直按照59.03平方米的面積收費,2006年則改成了61.47平方米。2011年 10月,于女士委托青島青房測繪中心有限公司實際測量發現,涉案房屋的使用面積只有52.47平方米。
在退費無望之后,于女士2011年將供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6年間多收的供熱費共計 935.5元。市南法院對青房測繪中心有限公司的測繪結果表示認可。但同時認為,根據相關的供熱條例,使用面積還應包含一個無隔斷的2.2平方米陽臺。最終一審法院認定,于女士房屋使用面積應為54.67平方米,判決供熱公司退還供熱費639.92元。一審法院宣判后,于女士和供熱公司均提起上訴。經市中院審理,作出了維持原判的決定。
分析:
業主敗訴多因證據不足 記者從市南、市北、李滄、嶗山等基層法院了解到,近年來,隨著供熱企業服務質量的不斷提高,訴至法院的案件也逐年降低。以市北法院為例,2012年,市北法院民二庭共受理供熱合同糾紛案件106件。而2013年,這類案件數量僅為40件左右。
市北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孫靜告訴記者,在所有的供熱合同糾紛案件中,通過調解結案或者撤訴的達到八成左右,余下的案件中以用戶敗訴居多,敗訴的主要原因是沒有證據支持。
孫靜說,在供熱合同糾紛案件中,雙方爭議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溫度不達標。市民認為家中供暖溫度不達標,拒絕交取暖費,熱企提起訴訟追繳欠費。“有的案件涉及的測溫記錄不規范,也有用戶反映在要求供熱部門測溫時,供熱部門不能及時進行測量,即使測溫也不是在用戶認為最冷的時候,而是多選擇在天氣較暖或是白天中午時分。”孫靜表示,由于大多數用戶在法庭上提供不出測溫單等證據,很難勝訴。
建議:
采暖季留足證據 據介紹,被拒付供暖費的供暖企業一般選擇在每年 4月至9月大量起訴。這個時間段存在一個問題,此時供暖已經結束,無法再次取得溫度證據。而采暖戶因為法律知識缺乏和取證的困難,很少會在采暖季測量溫度留足證據。
針對這種情況,有法官表示,采暖戶如果確認溫度不達標,想通過法律手段解決,應該趁著采暖季起訴,并申請法官實地進行調查取證,更有說服力。
此外,為做到萬無一失,針對溫度是否達標的問題 ,市民要積極向供熱公司申請測溫,同時保留好每次測溫的證據。如果對供熱公司的測溫記錄有異議,也可向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機構申請測溫。
遇到家中漏水等情況,如果供熱公司在試壓之前沒有及時通知,造成的損失由供熱公司承擔責任。而發生漏水導致樓下用戶遭受損失的,可向樓上用戶要求索賠。而如果因為鄰居私自改動供熱設備影響自家供熱效果的,市民可與鄰居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起訴至法院要求鄰居停止侵害,造成的損失也可要求賠償。
提醒:
不用熱別忘辦停熱 而供熱企業方面的原因也有不少,其中,供熱設施設置上的不合理是導致供熱糾紛的重要原因。
記者通過調查了解到,目前,有些老式樓房依然采用串聯式供熱,整個單元樓共用一個供熱閥門。有的房屋因為空置等原因不需要集中供暖,但由于管道串聯問題 ,供熱方無法單方切斷其熱力供應。“供熱企業無法做到按需供熱、欠費短供。”孫靜說,還有一些居民,因為靠近供熱單位。在供熱過程中,受到了一定的噪音、粉塵污染,并以此為借口拒絕繳納供熱費。
“在欠費問題上,還有部分業主表示,對拖欠供熱費不知情。”孫靜說,一些市民將房屋對外出租,盡管事前約定由承租人繳納用熱費用,但是有些承租人并不會主動繳納供熱費。在租賃期滿辦理交接時,房東往往疏忽了供熱費問題 。這種情況下 ,房東不愿意替承租人埋單,最終被告上法庭。
孫靜提醒,市民在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應該寫明供熱費用的繳納問題 。此外,在供熱繳費時,最好向熱企進行核實,或者向承租人索要一份繳費憑證復印件。此外,有的房主因為出國,或者搬至其他城市居住。但是,在并沒有申請停止供熱。這種情形也經常導致供熱官司。法官建議,市民如果需要申請停止供熱,應該向熱企提供一個書面的停熱申請書。
延伸:
業主私自改造要擔責 根據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規定,禁止用戶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改動和增設散熱器、供熱管道等。但是,現實中,多數業主在裝修房子時均會或多或少地對暖氣設施進行改造。而根據條例規定,用戶確需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的,應當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按照供熱單位提出的技術要求改動。
“曾經有一起案子,業主裝修在對室內的供熱系統進行改變時,請了供熱公司的技術人員對設計方案進行指導。但是,指導過后,室內溫度一直不達標。”張靜告訴記者,這種情況下 ,因業主拒絕繳納供熱費,被供熱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業主出具了當年熱企技術人員的指導意見,對此熱企也承認了。最終 ,經過雙方協商,熱企適當對這位業主的供熱費用進行了減免。
記者了解到,在新房裝修時,多數業主都會對室內的暖氣進行改動。而私自改動造成的漏水、室內溫度不達標等情況,按照規定,供熱單位均不承擔責任。孫靜提醒市民,在改動之前,應該征求一下熱企的意見。 記者 李保光 實習生 王瑤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