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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供圖
10月1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委員長會議上,建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議案,據悉,其有望加入“收受禮金罪”。
本次常委會會議將于10月27日至11月1日召開。常委會將審議的法律草案(議案)還包括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反間諜法草案、反恐怖主義法草案的議案等。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官員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視情節輕重要受黨紀、政紀處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官員經常以“禮尚往來”為由為實際上的受賄行為辯護。
此前,在“賄賂案件的刑事辯護”論壇上,有專家曾透露,為打擊官員“禮尚往來”,正在研討的刑法修正案(九)或寫入收受禮金罪。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說,過去一直主張設立收受禮金罪。這次寫入草案的收受禮金罪,規定國家公職人員,收受他人數額較大的禮金,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利,都可能涉嫌收受禮金罪。該罪不同于受賄罪,量刑比受賄罪輕。
據《法制晚報》
分析 收禮入刑是否會導致打擊面過大? 一位官員將一名商人所送的百萬現金,以自己兒子的名義送給寺廟,是否算“受賄”?最近,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黃志光案這筆“功德款”引起較大爭議。在去年12月一審中,廣州中院認為黃志光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所獲功德并非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產性利益,因此未認定這100萬元為“賄款”。檢方提起抗訴,認為捐贈不影響受賄。
按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除非是“索賄”,其他的必須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條件才構成受賄罪。這往往成為部分官員為己辯護的“尚方寶劍”。而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甚至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受賄罪的認定上都沒把“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構成要件。一些學者和檢察官指出,現行刑法對受賄罪的入罪條件、量刑標準等規定不合理,已然成為打擊貪官的法律障礙,呼吁降低入罪門檻、修改定罪標準。
逢年過節、喬遷就醫、紅白喜事等收受禮金的現象,在官場蔚然成風。根據現行規定,官員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但視情節輕重要受黨紀、政紀處分。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陶楊指出,將“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受賄罪構成要件,主要是擔心擴大打擊范圍,將一些“禮尚往來”的行為入罪,過于苛刻。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官員卻以“禮尚往來”為由為受賄行為辯護。
與國外相比,中國的相關規定也顯得落后。《中國紀檢監察報》2012年的一篇文章提到,全球至少有92個國家出臺了禁止違規收禮的法律法規。
刑法修改如將“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受賄罪構成要件去除,就意味著官員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也將受到刑責。但問題隨之而來:如何量刑?是否會導致打擊面過大?
經常為職務犯罪人員辯護的煒衡律師事務所職務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唐波對記者指出,中國畢竟有婚喪嫁娶送禮金的習慣,這一要件去除后,需對受賄罪進行制度上的設計,區分收取禮金是因為權力還是因為親情,既保證權力的廉潔性,又避免打擊擴大化。
中紀委網站一篇題為“收受禮金行為的準確認定與立法完善”的文章認為,與人情往來相比,收受禮金的行為往往發生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數額較大。該文提出,對一次性收受巨額禮金、短期內連續收受巨額禮金的,當在受賄罪中設置條款加以懲戒,對收受禮金數額較小,屬正常人情往來的,也要進行限定,如對收受單筆禮金的數額和年度收受禮金總額進行限制。
王殿學 吳筍林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