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解讀: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指生產經營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和義務。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職工參與是基礎,政府監管是關鍵,行業自律是發展方向,社會監督是實現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目標的保障。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 、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解讀:本條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義務。一是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二是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堅持不安全不生產。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指引和約束人們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行為,是安全生產的行為準則。四是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既安全生產中的設施、設備、場所、環境等“硬件”方面的條件,也包括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上崗等“軟件”方面的條件。五是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包含安全目標、組織機構和人員、安全責任體系、安全生產投入、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隊伍建設、生產設備設施、科技創新與信息化、作業管理、隱患排查和治理、危險源辨識與風險控制、職業健康、安全文化、應急救援、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績效評估和持續改進16個方面。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