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0月2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2日對外發布《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這是國務院首次發文全面規范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也標志著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曾發通知規范融資平臺 這份四千多字的意見從如何規范
地方政府舉債融資、如何控制地方舉債規模、如何防范地方債務風險、如何完善配套制度以及如何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和在建項目后續融資等多方面做出部署。
記者從財政部了解到,早在2010年,國務院也曾發布過《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但僅是針對融資平臺管理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規范,像此次全面發布管理意見,尚屬首次。
新規強調“疏堵結合” 此次國務院全面規范地方債務管理的一大亮點,是跳出了以往出臺的有關
地方債管理政策法規“更側重于如何堵后門”的局限性,新規更強調“疏堵結合”。
如在基本原則中明確——“修明渠、堵暗道,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融資權限,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同時,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边@一表述與新修訂的預算法實現了對接,在強調部分“開閘”地方發債的同時,嚴格防范債務風險的擴張。
與新預算法實現對接 在加強債務管理的具體內容上,新規也凸顯“全面性”——并非僅僅強調如何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行為,而是圍繞建立“借、用、還”相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作出規定。
如通過明確舉債主體、規范舉債方式、控制舉債規模、嚴格舉債程序等,主要解決“怎么借”的問題;通過限定債務用途、納入預算管理等,主要解決“怎么用”的問題;通過劃清償債責任、建立風險預警、完善應急處置等,主要解決“怎么還”的問題。
記者對比發現,國務院地方債管理新規在多處實現了與新預算法的對接,如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實行限額管理,將所有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并限定債務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等。
地方債規模實行限額管理 10月2日,《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正式下發。這份地方債管理“新規”通篇貫穿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行為,防范化解債務風險的主旨,這也意味著我國以修明渠、堵暗道方式構建的地方債體系將全面上路。
中央控制舉債“天花板” 借債,首先要明確怎么借?誰來借?借多少?根據這份意見,“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br>
意見同時明確“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準的限額?!?br>
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后中央規??刂频氖堑胤脚e債的“天花板”,不是具體審批規模。在不突破“天花板”的前提下,地方舉債的實際規模由本級人大決定。
不能用于經常性支出 對于地方債務用途,意見中明令,“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建立對違法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
對于使用債務,還要有硬性的監督。“地方政府要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將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边@份最新規定明確要通過預算之手來管理債務。
誰借誰還,風險自擔 誰舉債誰負責,此次出臺的意見突出強調地方政府償債的“責”,明確“地方政府對其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薄胺智逭畟鶆蘸推髽I債務的邊界,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br>
當然,對于債務風險防范要貫穿各個環節,“評估各地區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進行風險預警?!币庖娭忻鞔_。
經營性項目推向市場 融資平臺公司是原來地方政府舉債搞建設的一個重要融資渠道,那么新《預算法》允許地方舉債并限制舉債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發行債券之后,對以前主要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建設的項目今后怎么辦?
意見中明確三個渠道:對商業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項目,要與政府脫鉤,完全推向市場,其債務等同于一般競爭性企業債務;對供水供氣、垃圾處理等可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公益性項目,要積極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其債務由項目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舉借和償還,政府按照事先約定,承擔特許經營權給予、財政補貼、合理定價等責任,不承擔償債責任;對難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確實需要政府舉債的公益性項目,由政府發行債券融資。
優先保障在建項目收尾 為確保改革平穩過渡,意見中同時制定了各項過渡期措施。對項目自身收入不夠償還的債務,通過依法注入優質資產、增強盈利能力等措施,增強償債能力。對確需政府償還的債務,地方政府要切實履行償債責任,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
這份意見還明確:“地方政府要統籌各類資金,優先保障在建項目續建和收尾?!睋氯A社
分析
地方融資平臺由此拉開改革大幕 繼新版預算法為地方政府舉債開出“明渠”后,國務院2日發布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新規又清楚勾勒了地方債務治理路線圖。值得關注的是,此前飽受詬病的上萬家地方融資平臺也將由此拉開改革大幕。
業內專家普遍認為,當前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雖總體可控,但如不及時采取綜合治理措施,局部地區風險有可能成為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隱患。尤其是上萬家融資平臺的處置和改革,已成為理順金融市場脈絡的關鍵。
在原《預算法》法律框架下,地方政府可以通過銀行貸款等方式為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等舉債,今后禁止地方政府通過銀行貸款等方式舉債,是否會影響這些領域發展也引發地方關注?
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指出,盡管新《預算法》限定了地方政府舉債方式,但此次國務院意見的出臺將有利于進一步拓寬上述重點領域融資渠道。
“要破解地方政府融資亂象,就不能讓本來逐利的資金搞政府公益項目,把融資平臺政府融資的功能剝離出去很重要?!惫獯笞C券首席宏觀分析師徐高說。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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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性債務”和“地方政府債務” 據新華社北京10月2日電 仔細查閱此次出臺的國務院意見,同時在文中出現了“地方政府債務”和“地方政府性債務”兩種表述,這兩個概念是否相同?不同表述出于何種考慮?
對此,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涉及的債務范疇并不相同。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范疇,除包括政府舉借的債務外,還包括事業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舉借的政府性質的債務。按照規范管理的要求,今后地方政府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門通過發行政府債券的方式舉借,只會保留“政府債務”,不再有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的政府性債務。
“考慮到《意見》既要規定今后的規范管理,也要兼顧存量債務的過渡處置,因而在不同的政策點采用了不同的表述。”這位負責人說。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