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高曉雷
“十一”前夕,山東嘉華文化國際旅行社(下稱“嘉華國旅”)員工張先生在微信朋友圈更新了一條信息:“煙臺直飛港泰往返8日游10月盛大起航”。
這同一條線路價格分為4980元、2980元、1980元三個檔次,價格越低,行程中規定的自費和購物店越多,在1980元的線路中,規定全程9個購物店,在泰國須保證1000元自費。
記者獲悉,今年以來,幾乎所有旅行社均有推出各種
低價團。由于《旅游法》明確規定,旅行社安排自費及購物項目需與游客訂立書面合同,且不能從中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去年“十一”新法剛剛施行時,各旅行社一律禁絕購物。今年初以來,購物團、低價團逐漸“復活”。
日前,山東省中國國際旅行社辦公室主任郭沛告訴記者,其公司低價團比例可占70%。
游走在“市場需要”與“違規”之間 “如果不搞購物和自費項目,組團報價只能‘理性回歸’,上漲30%至50%,那樣游客會減少,而國內游客熱衷于選擇低價團。”郭沛表示。
個別旅行社向記者透露,“低價團贏利主要靠地接社的返利”。記者了解到,一些組團價格明顯低于發團成本價的低價團,依然沿襲《旅游法》之前“零負團費”的操作模式,通過游客購物和自費項目等環節找平利潤。
“如今針對旅行社,因為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即便是做低價,會對游客進行明確告知,至少是剔除了很多合同敲詐或消費陷阱等問題,游客的知情權、被明確告知權等得到維護。”山東金橋國際旅行社常務副總經理楊亮說。
對法規存在“理解偏差” 去年12月份,國家旅游局出臺關于對《旅游法》購物條款的解釋,“解釋”認為,旅行社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應與游客訂立書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等。
自“解釋”出臺,從今年年初開始,旅行社開始或明或暗推出低價團,在此過程中,提到購物或自費項目,多以“《旅游法》購物條款的解釋是許可的”作為依據。
業內專家分析,“低價團”的死灰復燃,一定程度上說明旅行社業內對相關法規的理解“仍然存在偏差”。省旅游監察總隊相關負責人表示,《旅游法》確實不反對旅行社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但是明確規定旅行社不能通過購物和自費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在價格上表現為不能以“不合理的低價”,也即是說,法規對“零負團費”仍然是禁止的,“低價團”存在著可能的違規嫌疑。
“低價團”的復活也直接導致了針對旅行社投訴數量的攀升,如在濟南,今年截至8月份,投訴數量就已超過去年全年。
相關旅游監察部門稱,實際執法中很難做到對“低價團”一一調查,在界定和核查起來也有難度,要做到治理低價團,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旅游監察執法力量和執法強度力度。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