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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米 有馴養繁育證,沒辦運輸證,帶著猴子去外地表演就是犯罪——“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連日來,4名河南省新野縣的猴戲藝人被刑拘,引發巨大爭議。9月28日,針對是否報復性執法,該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等涉案焦點,黑龍江省相關辦案人員予以回應。歷經此次打擊,“新野猴戲”這一國家級非遺項目,處境更令人擔憂。 這是一起充滿悖論的案件,既挑戰人們的常識,又沖擊關于保護動物的既有觀念。
首先,耍了兩千年的猴,怎么到現在有犯罪的危險了?在我印象中,從小就見過耍猴藝人,這早已成為童年記憶的一部分。新野當地的耍猴歷史更為悠久,足有兩千年,然而4名耍猴藝人卻在黑龍江被刑拘,被判定為犯罪。這真讓人大跌眼鏡——原來那浪跡江湖的藝人,竟然很可能是觸犯“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的罪犯。而且,“新野猴戲”還是國家級非遺項目,繼承這一傳統文化還要冒著被追刑責的危險,那豈不成了“熱愛生命,遠離非遺”?
其次,黑龍江相關辦案人員,是不是真要保護猴子?耍猴藝人認為,當地警方是報復性執法。因為事發前表演時,當地森林公安曾要求他們離開,但為了生計,他們并沒有離開。在警方第二次前來處置時,他們還發生爭執。于是,警方將他們及獼猴強行帶走,“是覺得他們不聽話,要好好教訓教訓”。當地警方予以否認。但經過當地辦案人員的一系列動作之后,最終的結果只是讓耍猴人隨身攜帶的6000多元現金,變成了取保候審的費用,而猴子也死了一只。這樣的保護結果,無論是耍猴藝人,還是公眾恐怕都難以接受。耍猴藝人拿猴子當家人看待,心中難過可想而知;而且,一只訓練有素、會表演的猴子,至少值1萬元。而辦案人員卻拒絕賠償,還說作為涉案物品,這些猴子原本是要全部沒收的,退給他們已經“屬于人性化執法”。
對于這一切,辦案人員當然會說,皆因耍猴藝人沒辦運輸證。但手續不全,就要被刑拘嗎?依照《刑法》第341條中的規定,所謂“運輸”是指收購、運輸、出售環節當中的運輸。而且,耍猴藝人的猴子雖為獼猴,但人家那是自家繁殖飼養的。辦案人員不顧這些細節,便加以刑拘,這與立法的本意恐怕也是不符的。
我認為,該案至少告訴我們兩個問題:其一,對于一些非遺項目以及其他傳統文化,立法時應當予以考慮,在規范的同時,也要給其留出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其二,相關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既要嚴格,也要心存善意。切莫將法條搞冷硬的“一刀切”。(作者系島城時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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