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爆炸樓下遭殃 邵菊香今年53歲,夫妻倆住在市南區汶上路,平時在附近的市場做小買賣,房子是倆人攢錢置辦的家業。而按照倆口子的盤算,這里還可能是兒子的婚房,可誰也沒有想到,就在7月30日的當天,三樓的一次爆炸失火后,她家跟著遭了殃。
當天,她的丈夫剛走到門口,突然聽到樓上一聲巨響,玻璃被震地咣當響,跟著樓院亂成一團,他趕緊跑進臥室,跟邵菊香跑到了樓院,這時候,院子周圍滿是濃煙,三樓的火也冒出來,看著眼前的景象,她半天沒有緩過神,跑出來的時候驚慌失措,甚至連手機也沒帶。
站在邵菊香的樓下往上看,三樓南側的窗戶依舊未修整,被火燒熏后黑成了炭色。她說,當天,消防車趕到滅了火,二樓的她家也成了水簾洞,等她和丈夫推開門進入,樓頂上不停向下流水,屋內的家具、被褥、地板、電器被水泡了。
她和老伴兒趕緊收拾,試圖盡快收拾完水,也將家里的損失降到最低,聞訊趕到的弟弟買來數個水桶,一遍一遍地打掃地板。而樓上的鄰居不幸遇難。
遇到雨天陽臺滲水 事情過去一個多月,邵菊香卻惴惴不安,她說,在這次的事故中,客廳的樓頂出現裂縫,墻上掉皮就更不用說了。
家里被水泡過的被褥,基本都被她丟棄了,衣柜下的地板翹了,她說現在還不敢動。事故當天,家里的窗戶和門受到不同程度損壞,居委會的工作人員幫著更換了,被熏黑的樓道也粉刷一新。可自家的房子,她不知道該怎么處理。
在南側的陽臺上,櫥柜的頂上搭著塑料布,還接上了洗臉盆,她說,當天救火的時候,水從陽臺漏下來,而近期,樓上的陽臺尚未得到修復,遇到下雨的時候,雨水透過張口的陽臺滲下來,家里就又需要清理雨水,這讓一家人難以接受。粗略估計家里的損失能有五萬元上下。
三樓租戶原為一對夫婦,在當天的事故中遇難后,剩下一個孩子由親屬照顧。邵菊香說,她們曾找到房東,可是房東說無語了。找租客現在的親屬,對方也沒明確回復,一拖再拖。她找到居委會和街道辦,希望能得到更多的幫助,可房子該由誰來修,誰也不敢承諾。
9月3日下午,邵菊香再次來到汶鐵居委會,居委會的相關工作人員也挺犯愁,從她的話里城市信報記者了解到,居委會也曾進行協調,可當時三樓的人回應稱會協調。街道辦和居委會負責了公共區域的修復,也曾想幫她修復一下樓頂,但是樓上尚未修復,一旦樓上刷地再漏水,日后還會遇到麻煩事兒。邵菊香來到街道辦,希望能找到人求助、協調,但當天下午并未找到相關的領導。而一直到4日的下午5點半,邵菊香也沒有見到租房者的親屬。
協商不成可訴求法律 租客已經不在人世,那房子的損壞,該由誰來買單?
城市信報記者聯系到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的單正國律師,他認為,邵菊香應該找三樓的房屋所有人,單正國認為,這里面有兩個法律關系,第一個關系是爆炸直接帶來的侵權,應該說對方已經死了,還可找他的權利繼承人;另一個關系是相應權關系,涉及到房屋的所有人,對方將房子租出之后,二樓舉證房主未盡到管理的義務。
崇杰律師事務所的孫世強律師認為,二樓房產因樓上爆炸導致裂縫,且因為消防滅火過程中家里被淹均屬于侵權法律關系。對于如何確定侵權人?首先應當確定爆炸原因。如果是承租人使用不當導致爆炸,由于出租人沒有過錯,則承租人屬于侵權人。爆炸事故發生后,三樓業主應對窗戶及時修繕。由于其未盡修繕義務,導致下雨二樓滲水造成損害,屬于相鄰權關系糾紛。依據《民法通則》第83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三樓業主應當賠償。
如果邵菊香調解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文/圖 記者 劉金震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