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亮科 魏然 報道
本報濟南訊 8月27日,省紀委出臺《中共山東省
紀委委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的意見(試行)》,規定省紀委委員的五項職責,并明確如果履職不到位,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出現
腐敗案件,將被追責。
該意見明確規定省紀委委員承擔五項職責,包括自覺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積極參與集體領導,加強對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圍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點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建議,主動報告履行職責情況等。對委員履行職責不到位,所在地區、部門、單位發生重大腐敗案件,對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而又沒有查處糾正的,既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追究委員責任。委員對所在地區、部門、單位的違紀違法問題故意掩蓋、袒護和干預執紀辦案的,堅決嚴肅處理。
為適應省紀委委員履職需要,省紀委健全完善三項制度,為委員發揮作用提供保證。一是重要情況通報和重要決策征詢意見制度。省紀委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進展、重要文件精神以及重要案件查辦情況等,及時向委員通報。二是參與重要活動和重點課題調研制度。省紀委圍繞推進全省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重點工作,每年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等專項活動,在征求意見基礎上安排部分委員參與,委員也可結合自身職能優勢選擇參加。三是日常溝通聯系和意見建議辦理制度。實行省紀委書記、副書記與委員雙向約談;認真研究辦理委員署名提出的意見建議,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