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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義杰 近日有媒體報道,紅會花費上億元打造備救災倉庫,卻通過兩份“陰陽合同”,利用“ 以捐代租”的擦邊球,以每年90萬元將此倉庫出租給“皮包公司 ”,后者再以市場價轉租給物流公司,從中牟利每年達數百萬元。紅會常務副會長趙白鴿承認違規出租,稱“ 我不愿意用‘逼良為娼’這個詞啊,國家投入沒有,自己又不能從事經濟活動。要養活這么多人連工資都發不出來。這么大的倉庫,又沒國家備災物資豈不是浪費?財政只解決三分之二經費,紅會才會用陰陽合同。”(8月19日財經網) 其實,“救災倉庫出租”已經不是第一次被曝出,早在2011年,武漢市紅十字會就被曝光違規出租救災備災倉庫,其牟利手法與此異曲同工。如今紅十字總會副會長趙白鴿出來印證,也就明晰了這一現狀在全國十分普遍。但問題是,“救災備災倉庫”是儲備災害發生時急需物資的專用場所,如何能夠用金錢來衡量?倉庫里沒有國家備災物資空著是浪費,但如果發生了緊急災害,拿不出倉庫怎么辦?更重要的問題是,“救災備災倉庫”出租后,如何保證倉庫不被亂改和廢棄呢?
至于趙白鴿會長所謂的用這筆錢來發工資更不靠譜了。2008年,時任中國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江亦曼曾多次表明,目前各級紅十字會的專職工作人員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我們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和日常辦公經費是由同級財政部門撥付,中國紅十字會從未在捐贈款中列支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和辦公經費。另據媒體報道,廣州市紅十字會2012年的部門預算編制說明顯示,廣州市紅十字會按包括離退休人員在內的統發人員16人計算,平均每人工資福利和補助高達14.2萬元。這樣的待遇已經是廣州平均工資的兩倍多,如何能說發不上工資呢?
退一萬步講,就算真發不上工資,也不該憑借手中的權力逾越法律底線,置自身的利益于法律之上。“救災倉庫出租”使用的是國家專項劃撥土地,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4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長時間以來,紅十字總會的官僚作風一直被人詬病,作風背后往往有行為上的依附,“救災倉庫出租”一定程度上就是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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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