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元鵬
一名房企老總在水庫邊,看到旁邊有妙齡女子,就想跟她開個玩笑,突然抱著她跳進水里。但這個玩笑闖下大禍,女子不懂游泳溺水身亡。近日,廣州市增城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何某鋒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這起案件緣何能有這個結果?我想基于這幾種要素:一是,這起事件是被定性為“開玩笑”;二是,當事人獲得了死者家屬原諒,這個原諒是花錢消災。于是,在這兩個“證據”面前,這起案件就收到了看似皆大歡喜的結果:死者家人拿到了幾百萬元,肇事者因為開玩笑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而且還是緩刑。我在想這樣一個問題:假如說,這個“開玩笑”的人不是房地產老總,他也拿不出幾百萬元。死者家屬還會不會原諒他?法官會如何辦?
我們來看看,這樣的事情是不是在開玩笑?這名女子在河邊游玩,這位老總也和朋友在河邊游玩。女子和老總并不認識,何談開玩笑?面對一個不認識的女子,上去就抱著人家跳入河里,這是開玩笑嗎?再假如一下,如果這個女子不是美女,而是丑女,老總還會不會“開玩笑”?我想人家喊他跳河他也不會跳的。說了這么多,就是為了證明一點。這個老總不是在開玩笑,而是起了色心。
“熊抱女子致死”案件假如能夠被定性為“開玩笑”的話,法律恐怕也開了一個大玩笑。(作者系時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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