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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鵬 這起案件是以詐騙罪立案辦理的。單就這起案件來看,似乎可以畫上一個圓滿的句號了。王女士被騙的1460萬元 ,已經有650萬元被退回,其剩余的810萬元正在積極追繳;騙子也罪有應得了,被終審維持原判,坐實了無期徒刑。在筆者看來,這起案件不能就案件辦理案件。 其一,千萬巨資撈人是嚴懲腐敗線索。既然王女士已經承認,為了幫助丈夫疏通關系,動用了1460萬元的資金,而且有她與騙子之間的電話錄音當作追款的證據,這就表明1460萬元是真實存在的。這1460萬元的來源就是可疑的,而且他們家的錢要遠遠超越這1460萬元。因為,在救夫行動中,王女士絕對不可能將家中的所有錢款全部動用。
既然錢款這么多,那么固定資產是不是會更多?這筆錢不能僅僅被追回,而是應該進一步查實來源。如果是非法所得,或者是來源不明的話,是不是可以考慮算到王女士丈夫的頭上?即使,按照現有證據還不能確定這筆巨資就是不法所得,最起碼應該成為反腐的重要線索。因為1460萬元巨資和一個官員的家庭收入明顯不符。在很多官員感嘆工資太低的時候,一個官員家庭不可能有這么大的收入。
其二,官員夫人撈人是觸犯法律之舉。當自己的丈夫因為違法犯罪被紀委調查的時候,作為妻子想動用關系進行打撈的行為,合乎人間情理。如果漠視不問的話,倒是顯得有點冷血了。而問題是,這種打撈貪官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按照法律規定,任何公民都不能包庇犯罪,都不能阻撓辦案。
王女士動用1460萬元,為丈夫打點的行為就是有意阻撓案件的辦理。當然,她的救夫行動是沒有成功的,落入了騙子的陷阱。但是,就其行為來看,顯然是違法之舉。騙子是違法的,王女士也是違法的。我們辦理案件的時候,豈能只是追究騙子的違法,而放過了王女士的違法?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會動用各種關系和金錢去打撈犯罪親人,這種營救行為往往不會被追究責任,只要撈人者沒有其他犯罪行為,他們都會安然無事。而實際上這卻破壞了法律秩序。審理案件不能搞就案件說案的方式。在這起案件中,動用1460萬元打撈丈夫的官夫人也需要依據有關法律進行追責。
動用1460萬打撈丈夫,說明王女士對丈夫的罪行是了如指掌的,這1460萬元就是最好的反腐線索。而王女士參與撈人行動就觸犯了法律中所表述的包庇罪、阻撓辦案罪,雖然沒有成功,亦需追責。退還貪官30萬元多收贓款的喜劇不能再上演了。如果丈夫沒有問題,終究可以平安回家,王女士根本不需花1460萬元冤枉錢撈人。
如果張某有問題,王女士花錢疏通關系撈人,若真把丈夫撈回了,使其逃脫法紀懲處,這是以違法逃脫懲罰,其后果就更為嚴重。再說,1460萬元,這是多么大的一筆錢,這筆錢從何而來,也需要弄個明白。如果來路不明,涉及到貪污受賄,那么就要一查到底,讓使用臟款者也付出代價。這1460萬元,真得好好查查了。(作者系時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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