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湖南衡陽,殺害姑姑及其兩個孩子的12歲少年肖某被捕。肖某后來被送至未成年人勞動教養管理所接受3年的收容教養。(資料圖)
張千的兒子生前照片 。今年6月這個8歲的孩子被11個小學生圍毆身亡 。(資料圖)
發生在河北的
11名少年打死
8歲男童的新聞,近日再次成為輿論焦點。人們憤怒之后,既有對社會戾氣的反思,也再次引來了關于降低
最低刑責年齡門檻的爭議。這種爭議曾在去年的重慶摔嬰案中鬧得沸沸揚揚。不滿14周歲刑責年齡的兒童犯罪 ,該如何處置?現有的制度框架存在哪些問題?在兒童惡性犯罪事件頻發、犯罪者日趨低齡化的背景下,這已成為一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11個行兇小學生生活照舊 7月18日下午,兒子去世后第20天,河北省蔚縣柏樹鄉永寧寨村村民張千見到了縣里組織的“調解團”。“調解團”由縣法院、縣司法局、刑警大隊、鎮里和村里的干部組成,這樣的規格超出了張千的預料。“要知道,媒體沒關注前,政府什么動靜都沒有。”
6月28日,張千8歲的兒子在街上被11名小學生圍毆,兩天后不治身亡。一周之后,張千兒子的經歷出現在媒體上,引起當地政府的重視。有領導“代表縣里”到他家慰問,鄉長還發動干部捐了2000元慰問金交給張千。
在和“調解團”兩三個小時的交流中,對方談得最多的還是民事賠償問題。其間,張千再次表達了希望行兇者受到處理的想法,“哪怕處理一個也行”。但對方的回答讓他難以反駁:“法律和國家說了算”。
這11個行兇者中,年齡最大的差兩個月14周歲,最小的不到10周歲。由于不滿14周歲,按照刑法規定,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警方也沒有對11名少年采取強制措施。
張千說,事發后他曾在街上見過行兇者。隨著媒體去村子里采訪,家長們才把孩子藏了起來。“該吃吃,該喝喝”,這讓他從感情上難以接受。
“打死我兒子,就這樣算了。這次是11個,下次換成30個人,把人打死,是不是一人拿三五千塊賠償,事情就過去了?”在電話里,張千向記者又一次拋出他的疑問。
隨著媒體的報道,這起兒童暴力事件引發持續關注。有人在對社會戾氣進行反思,也有人像張千一樣堅持認為“不能賠錢了事一放了之”,同時還有人再次提出了降低14周歲刑責年齡門檻的說法。
這樣的一幕并不陌生。近年來,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殺人、強奸等惡性刑事案件時有發生,挑戰著公眾的承受底線。2012年4月,湖南衡陽12歲少年殺害姑姑一家三口;去年2月,貴州省余慶縣一名12歲少年將66歲的老太太殺死并焚尸;3個月后,廣西河池市13歲少女因為不滿同班好友比自己漂亮,將好友約至家中殺害并砍下其頭顱、手臂。
去年11月,重慶女童摔嬰案中的10歲女孩李某,因不到法定刑事年齡,警方不予立刑事案件偵查,將有關低齡化犯罪的爭論推向高潮。“丑惡兇殘,這樣的孩子不該苛以嚴刑嗎?”“如果此事不了了之,那豈不是縱容其他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但去年網友對重慶女童的責問,如今仍未找到答案。
最低刑責年齡該不該降? 14周歲的刑責年齡紅線是否還適應當下環境,究竟該不該降低?近年來,無論是法學界的學者,還是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對此早有爭議。
接受媒體采訪時,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專家衛躍寧也表示,不管最終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現在已經到了重新研究和認真論證這一重大問題的時候。
記者梳理發現,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至今,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也曾變更過。1951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最早前身)在一個批復中指出:“未滿12歲者的行為不予處罰”。4年后,司法部的一個批復中按照勞改條例將少年犯及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界定為13周歲。
1963年10月9日的刑法草案第33稿則將最低刑責年齡改為14歲,此后,這個標準一直沿用至今。
降低刑責年齡門檻的支持者認為,最低刑責年齡沒有根據社會的發展變化,做出相應調整,與社會現實已經不相適應。江蘇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吳克騫撰文稱,“今天13歲的少年與三十年前的13歲少年,無論是生理發育,智力發育,知識水平和辯控能力方面都已迥然不同。”
對于上述觀點,從事少年犯罪專職預防的北京海淀區檢察院檢察官余海燕并不認同。“兒童利益最大化是國際兒童保護公約的準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檢察機關向來堅持少捕慎訴少羈押。”余海燕說,對未成年人犯罪應該更強調“教育保護”,而非刑事懲罰。
實際上,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基本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相當。意大利、德國、日本、泰國等絕大多數國家均以不滿14歲作為無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印度、加拿大、希臘等為12周歲;相比而言,英國將刑事責任年齡下限設定為10周歲,美國一半以上的州設定為7周歲,屬于刑事責任年齡下限較低的國家,但英美兩國都對控方指控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實際上也體現了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承擔的嚴謹判定。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洪道德對這種爭議早有關注。他認為,有沒有降低刑責年齡的必要性,將門檻降到哪個年齡合適,都需要進行深入調查、充分論證,用數據說話,“起碼要對全國一半以上省市的未成年人犯罪進行數據調研。”
“雖然現在資訊發達,未成年人對客觀事物了解多了。但能否對客觀事物做出準確的是非判斷,是另外一種能力。刑事責任年齡的制定依據在于后者,不在于掌握知識的多少。”洪道德說,一放了之他并不贊同,但把最低刑責年齡一降就完了,這個主張也不是解決問題的好辦法。
收容教養方式太過粗放 其實,在與“調解團”表達自己的意愿之前,張千曾就如何處理行兇者問題多次咨詢蔚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對方告訴他,已經向上級主管單位提交犯罪少年收容教養申請。但考慮到收容教養的條件要求苛刻,“上級批不批準,還很難說。”
記者就此問題向蔚縣縣委宣傳部求證,對方回應稱,對于行兇者的處理,尚沒有最新進展。
“收容教養作為對那些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山東豪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傅文告訴記者,公安部曾出臺規定,要求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養,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
雖然1993年公安部曾專門下發通知,未滿14周歲的人犯有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同樣適用收容教養。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未滿14周歲的少年,是否適用收容教養,有關部門會更為慎重。
“需要充分考查是否符合犯罪少年家庭無實際管教能力,社會危害性大、社會反應強烈或通過收容教養更適合矯正犯罪少年的犯罪心理等情形。”傅文介紹說。
廣西、江西、陜西等部分省份公開的犯罪少年收容教養規范顯示,對收容教養未滿14周歲犯罪少年的審核,更為嚴格。一般來說,滿14周歲的收容教養申請,經區市公安局審批即可。而未滿14周歲的需要經過省公安廳審批。
記者回訪湖南衡陽12歲少年殺人事件了解到,涉案少年肖某被送至湖南省未成年人勞動教養管理所,接受3年的收容教養。殺死66歲老太太的貴州余慶縣少年焦某也被送至當地的少管所。
而梳理近來見諸媒體的未滿14周歲被收容教養的案例會發現,除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反應強烈的因素之外,和肖某、焦某一樣,當事人多是單親家庭或者父母雙亡找不到監護人。
收容教養的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多數涉事少年被安置在少管所,特殊情況下會有例外。比如,因廣東省內沒有專門的少管所,逃學被父親毆打后把父親毒死的廣州11歲女孩小小就被廣東省女子勞教所代管。
但這種收容教育的作用有多大,如今飽受詬病。接受記者采訪時,南方某省兒子因殺人被收容教養3年的李先生坦言,教養的效果并不明顯,孩子仍然撒謊、調皮,且少管所管理并不規范容易“交叉感染”。
“現在的各未成年勞教人員管理所,基于場所管理教育資源利用和生產經濟壓力,往往存在大齡未成年勞教人員與小齡未成年收容教養人員、甚至成年勞教人員與未成年勞教人員同工同教現象。”四川省未教所工作人員劉海專門撰文稱,這些未成年收容教養人員對未知世界充滿著極大的好奇,有較強的模仿能力,極其容易傳習作案手段,染上不良習氣。因此,這種太過粗放的管教方式,完全不利于未成年收容教養人員的矯治和成長。
需要完整的制度設計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學院教師劉慧娟在2011年進行的一項大規模調查顯示,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趨勢明顯:青少年違法12.2歲是起點,開始偷拿他人財物;13.9歲開始破壞公物、喝酒等等。調查還顯示,12.2歲是青少年開始違法的平均年齡,13~14歲是不良行為的高頻期,16.2歲開始進入到犯罪、刑事司法的范疇。
四川省未教所曾對收容的未教人員進行分析,其中23人因為故意殺人被勞動教養,占全所未成年勞教人員的7%,平均年齡不滿13歲,最小為12歲并且犯罪動機幼稚。比如,2009年4月該所新收三名未教人員,分別為15歲、13歲和12歲,因不愿與同村一名5歲小孩一起玩耍,共同將其殺害。
如何應對未滿14周歲犯罪兒童,成為一道難題。
采訪過程中,洪道德提醒,對于未滿14周歲的涉案少年,不能忽視其父母的監護責任,“我認為對父母的懲罰應該是加倍的。”
“我們需要法律做最后的托底,但保護是有邊界的,不能一刀切、一味地保護。因為的確有一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太惡劣,超出了我們要好好保護的范疇。”兒童保護專家、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童小軍認為,如何處置未滿14周歲犯罪少年,是一個細致系統的工程,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設計。
在童小軍看來,首先要做的是風險控制,通過專門的組織、專業的人員介入,對涉事少年的行為進行考察和評估。“如果行為太惡劣,需要先把危險性去掉。如果不惡劣,那就要對他們進行保護,但這種保護更應該是社區范圍內的矯正,而非教養系統的管制,把一群問題少年關在一起。但無論怎樣,最終目的是讓他們回歸社會。”
童小軍強調,針對問題少年的矯正必須是一對一的,矯正人員必須是專業的,需要從頭到尾負責一個孩子。
上述做法,在國外一些國家已經得到檢驗,而我國缺少在方面的制度。“社區矯治在我國早已存在,但是由誰來管理、管理的程序究竟是怎樣的、在此過程中青少年應該遵守什么樣的準則,全國范圍內沒有形成一套統一的標準和做法。”童小軍說。
山東某司法局安幫科工作人員介紹,目前國內的社區矯正中,并未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劃分開來,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矯正。另外,社區矯正志愿者,多是由街道社區的退休老干部、婦聯、共青團人員組成,缺少社區矯正工作的專業人才,這些都是現實的困境。
記者 朱艷麗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